关联方委托研发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关联方委托研发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编者按:2023年08月20日,有同学咨询:关联方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管理要求有何注意事项?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本文要讨论的是,关联方委托研发管理要求与非关联方委托研发管理要求有何不同——关联方委托研发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一、政策规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实务案例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案例】2023年1月,吉祥食品公司委托关联方——吉祥科技公司进行研发,假设该研发项目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吉祥食品支付给吉祥科技300万元。

吉祥科技实际发生研发费用27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255万元),利润30万元。

2023年,吉祥食品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300×80%x100%=240万元,但吉祥科技应向吉祥食品提供实际发生费用270万元的明细情况。

如果吉祥科技为能向吉祥食品提供实际发生研发费用270万元的明细,因不符合企业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加计扣除的管理要求,吉祥食品2023年委托吉祥科技从事研发活动不得加计扣除240万元。

提醒:关联方委托研发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委托方不得享受委托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委托方委托非关联方开展研发的,由于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受托方无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日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文/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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