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合同管理相关基础概念

合同的类型

**1.按项目范围划分:**

以项目的范围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项目总承包合同、项目单项承包合同和项目分包合同三类。

1)项目总承包合同.

买方将项目的全过程作为一个整体发包给同一个卖方的合同。

2)项目单项承包合同

一个卖方只承包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买方分别与不同的卖方订立项目单项承包合同。

3)项目分包合同

经合同约定和买方认可,卖方将其承包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项目(非项目的主体结构)再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方,与分包方订立的合同称为项目分包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订立项目分包合同必须同时满足5 个条件,即:

1)经过买方认可。

2)分包的部分必须是项目非主体工作。

3)只能分包部分项目,而不能转包整个项目。

4)分包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5)分包方不能再次分包。

**2 按项目付款方式划分:**

以项目付款方式为标准进行划分,通常可将合同分为两大类,即总价和成本补偿类。还有第三种常用合同类型,即混合型的工料合同。

3 总价合同(Fixed-Price Contract)为既定产品或服务的采购设定一个总价。从付款的类型上来划分,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加激励费用合同、总价加经济价格调整合同和订购单。

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Firm Fixed Price, FFP):是最常用的合同类型。大多数买方都喜欢这种合同,因为采购的价格在一开始就被确定,并且不允许改变(除非工作范围发生变更)。因合同履行不好而导致的任何成本增加都由卖方承担。

2)总价加激励费用合同

总价加激励费用合同(Fixed Price Incentive Fee, FPIF)为买方和卖方都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它允许有一定的绩效偏差,并对实现既定目标给予财务奖励。奖励的计算方法可以有多种,但都与卖方的成本、进度或技术绩效有关。绩效目标一开始就要制定好,而最终的合同价格要待全部工作结束后根据卖方绩效加以确定。

在FPff 合同中,要设置一个价格上限(最高限价、天花板价格),卖方必须完成工作并且要承担高于上限的全部成本> 也就是说,买方付款的总数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3)总价加经济价格调整合同

如果卖方履约要跨越相当长的周期(数年就应该使用总价加经济价格调整合同(Fixed Price with Economic Price Adjustment, FP-EPA)。它是一种特殊的总价合同,允许根据条件变化(例如/通货膨胀、某些特殊商品的成本增加或降低等)以事先确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最终调整。

4)订购单

当非大量采购标准产品时,通常可以由买方直接填写卖方提供的订购单,卖方照此供货。由于订购单通常不需要谈判,所以又称为单边合同。

4 成本补偿合同(Cost-Reimbursable Contract)向卖方支付为完成工作而发生的全部合法实际成本(可报销成本),外加一笔费用作为卖方的利润。

成本补偿合同以卖方从事项目工作的实际成本作为付款的基础,即成本实报实销。在这种合同下,买方的成本风险最大。这种合同适用于买方仅知道要一个什么产品但不知道具体工作范围的情况,也就是工作范围很不清楚的项目。

1)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Cost Plus Fixed Fee, CPFF)为卖方报销履行合同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合法成本(即成本实报实销),并向卖方支付一笔固定费用作为利润,该费用以项目初始估算成本(目标成本)的某一百分比计算。费用只能针对己完成的工作来支付, 并且不因卖方的绩效而变化。除非项目范围发生变更,费用金额维持不变。

2)成本加激励费用合同

成本加激励费用合同(Cost Plus Incentive Fee, CPIF)为卖方报销履行合同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合法成本(即成本实报实销并在卖方达到合同规定的绩效目标时,向卖方支付预先确定的激励费用。

在CPIF 合同下,如果卖方的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节余部分由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如果卖方的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超过目标成本的部分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在CPIF 合同下,如果实际成本大于目标成本,卖方可以得到的付款总数为“目标成本 目标费用 买方应负担的成本超支”;如果实际成本小于目标成本,则卖方可以得到的付款总数为“目标成本 目标费用-买方应享受的成本节约”。

3)成本加奖励费用合同

成本加奖励费用合同(Cost Price Award Fee, CPAF)为卖方报销履行合同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合法成本,买方再凭自己的主观感觉给卖方支付一笔利润, 完全由买方根据自己对卖方绩效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奖励费用,并且卖方通常无权申诉。

5.工料合同

工料合同(Time and Material, T&M)是指按项目工作所花费的实际工时数和材料数,按事先确定的单位工时费用标准和单位材料费用标准进行付款。这类合同适用于工作性质清楚,工作范围比较明确,但具体的工作量无法确定的项目。在这种合同下,买方承担中等程度的成本风险,即承担工作量变动的风险;而卖方则承担单价风险。因此, 工料合同在金额小、工期短、不复杂的项目上可以有效使用;但在金额大、工期长的复杂项目上不适用。

### 2.2 合同管理过程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签订管理、合同履行管理、合同变更管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违约索赔管理。

变更合同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不因此而损坏国家和社会利益。

2)由于不可抗拒力导致合同义务不能执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并且在被允许的推迟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

项目合同的变更给另一方当事方造成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责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事人一方要求修改合同时,应当首先向另一方用书面的形式提出。另一方当事人在接到有关变更项目合同的申请后,应及时做出书面答复。如果同意变更,即表明合同的变更发生法律效力。变更项目合同的申请与答复必须在合同有效期内,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合同索赔流程

(1)提出索赔要求。当出现索赔事项时,索赔方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 天以内,向监理工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2)报送索赔资料。在索赔通知^发出后的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答复。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监理工程师逾期答复后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 天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持续索赔。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索赔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未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成立。

(6)仲裁与诉讼。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答复,索赔方或发包人不能接受,即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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