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民政局 市委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工委关于进一步促进市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级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市级社会组织: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市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民政局 中共宁德市委非公有制企业

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2021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促进市级社会组织健康

有序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社会组织建设(以下社会组织均指市级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运作,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由数量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省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进一步落实党建工作“三落实四同步”制度,本着应建尽建原则,不断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有形有效。持续推动“党建入章”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党组织作用发挥制度化。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层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促进党的建设与业务发展深度融合。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确保党组织有效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有效发挥党组织保证政治方向、推动事业发展、团结服务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等作用。

二、完善社会组织民主制度

(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方法,凡事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法定程序,不得个人专断。换届改选人员要经民主推荐,要履行法定程序,要严格按照换届选举指引等规定按期开展换届选举。社会组织要设立监事会,支持监事会依照章程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形成内部监督约束有效机制。

(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社会组织要完善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进一步形成社会组织民主运行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文件及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控机制等,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推动建立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本组织法定代表人的监督,激发法定代表人履职积极性,提升履职水平。

(三)强化信息公开公示。全面实行社会组织年报制度。社会组织应按时在年报信息中如实完整填报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内部制度、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监督管理、党建等事项,重点披露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通过年报制度及时发现社会组织自身存在问题并及时整改。突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重点。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收费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重点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基金会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

(四)加强廉洁自律建设。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发展方向,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不断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要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提升依法自治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要把廉洁自律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扎实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将廉洁自律理念融入到各项工作中。

三、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

(一)严格落实财务制度。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账外建账、挂账,不得设立“小金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资产购置、变卖、报废处置等事项,应当履行章程规定的处置程序,不得擅自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不得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每年应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二)规范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必要工作经费。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担任党组织书记、专职党务工作者、党建工作指导员时,要严格选人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从党性强、熟悉和热爱党建工作,而且精力比较充沛、有奉献精神的同志中进行选拔。要坚持组织选派,明确他们的党建工作职责,并严格管理。

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组织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在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需要的误餐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误餐费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出差期间不得重复计入;已配有公务用车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通讯费按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发放;差旅费参照《宁德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市级行业(综合)党委所在单位的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原)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同意和市级行业(综合)党委选派,并向市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在社会组织党组织担任书记的,可每月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工作经费,所需经费从市级行业(综合)党委所在单位离退休公务费、党建经费等项目中统筹安排。如已按月领取工作经费的,不再向社会组织另行领取误餐费、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

四、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活动

(一)规范业务活动。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要符合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不得利用行政资源通过培训、继续教育等形式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不得利用行业协会资源和地位进行商业垄断。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进行收费。社会组织可依法依章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对需要和境外组织在我市开展合作活动的,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规范商业行为。社会组织开展服务性经营商业活动,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的经济实体分开,在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时,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社会组织对外投资的,应当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建立投资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因决策不当致使社会组织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并作出投资决定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规范收费行为。社会团体要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会费标准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会费标准不得具有浮动性,行业协会会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4级。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发展会员并收取会费,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任何个人或单位组织不得从会费中收取回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未经社会团体授权不得自行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社会组织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摊派。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经社会组织授权可以代表社会组织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及时缴入社会组织账户统一核算,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应报有外事权力的有关部门审批,而且不得附带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条件。社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社会组织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五、强化社会组织审计和执法监督

(一)加强社会组织审计监督。社会组织对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等,要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对社会组织依法获取的其他收入,通过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社会组织要按规定进行相关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论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严格落实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社会组织注销清算专项审计、社会组织“双随机”抽查专项审计。

(二)强化社会组织执法监督。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采取“教育、服务、处罚”并重的执法模式,有序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秩序,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坚决纠正和杜绝“空壳”社会组织出现。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的“双随机”抽查、行政约谈等监管。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行业协会商会要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超越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推进市场化、社会化、职业化改革,在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供社会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加强行业自律、扩大对外交流方面等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制定发布行业性产品和服务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参与政府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课题等研究,在新兴产业以及各类新经济新业态中发挥引领作用,打造品牌行业协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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