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从十个方面对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进行部署。
明确“社工岗”人员范围。设立城市社区工作者专职岗位(以下简称“社工岗”),将城市(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专职成员以及专职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的人员(不含公益性岗位人员)纳入“社工岗”管理。
合理配备人数。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数量、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配备“社工岗”数量。3000户以下社区,可按10至15人左右设立“社工岗”,对超过3000户的社区,每增加300-500户可增设1个“社工岗”,坚持按需配备,防止人浮于事。“社工岗”人员由各县(市、区)实行总量控制,进行员额管理。原则上在每个城市社区设立2个以上专职党建“社工岗”(不含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确保城市基层党建工作有专人负责。
规范选任招聘。依法选举产生或被任命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可通过明确资格条件、规范程序转入“社工岗”。其他进入“社工岗”人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原则上招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人员,现有社区工作者(含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取社工师人员、社会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招聘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组织、人社等部门组织实施。
完善薪酬体系。“社工岗”岗位分为社区正职、其他“两委”成员和普通工作人员三类,按照岗位职责、工作年限、文化程度、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建立与三类岗位相适应的等级绩效薪酬制度。薪酬平均标准参照当地上年度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现高于此标准的保持不降),由基础报酬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报酬占70%,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绩效奖金占30%,按核定的总量一并下达给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奖勤罚懒、优绩优酬。对获得助理社工师、社工师、高级社工师资格的,可按照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并拉开档次。
落实相应待遇。将“社工岗”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落实“五险一金”、免费体检、带薪休假等待遇,建立应急补贴发放制度。对“社工岗”实行服务协议管理,协议期限与社区“两委”届期一致,实行一届一签。“社工岗”人员服务协议从2021年社区“两委”换届后开始签订。同时,建立健全“社工岗”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拓宽发展空间。加大从“社工岗”人员中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力度。各地街道(乡镇)机关每年根据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需要,可面向本县(市、区)所属街道(乡镇)优秀的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居(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定向招录公务员,定向招录比例根据年度招录计划科学确定。注重从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中选拔街道领导干部。县(市、区)行政和事业单位招聘从事社区相关工作的岗位,可根据岗位需求,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条件,设置户籍、社区工作经历等相关条件。街道(乡镇)事业单位招聘从事社区相关工作的岗位,允许从本地区优秀“社工岗”人员专项招聘,对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以及具有中级及以上社工师职称的人员,允许通过直接考察等方式招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工岗”人员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加强教育培训。各地应将“社工岗”人员培训纳入本地人才发展规划,根据社区治理需要,按照岗位职责和不同层次,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分层分类培训,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年培训一遍,其他“社工岗”人员每2年轮训一遍;支持鼓励“社工岗”人员参加社会学专业学历教育、考取社工师,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使每个社区有3名以上社工师。
提升服务能力。建立社区工作者服务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坚持完善联系服务群众制度,“一站式”大厅日常办公人员保持2-3人,其他人员下沉到网格,做到“一日两巡,月全覆盖”。全面推行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协同办理”,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建立考核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社工岗”人员考核办法,由街道(乡镇)组织实施。考核实行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薪酬等级、绩效奖金发放、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工岗”人员要大力宣传,可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国家和吉林省事业单位相关奖励政策进行奖励。规范“社工岗”管理,严格控制借调、抽调“社工岗”人员到上级机关工作。
建立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工岗”,依法依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社区“两委”成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退出程序:⑴连续2年或累计3年考核不合格的;⑵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的;⑶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⑷不履行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的;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各地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工岗”退出机制,在退出年龄、退出程序、退出标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意见》要求,各地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2020年9月底前,要将现有社区“两委”成员依规转入“社工岗”,其他“社工岗”人员不能一次招聘到位的,可分三年组织实施。要将“社工岗”人员的薪酬待遇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大对“社工岗”薪酬体系实施后的新增支出保障力度,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根据吉林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来源: 吉林省民政厅
值班编辑:于俊如 责任编辑:张雪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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