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司煤炭贸易货权管理办法(贸易公司煤炭贸易货权管理办法最新)

贸易公司煤炭贸易货权管理办法(贸易公司煤炭贸易货权管理办法最新)

煤炭贸易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煤炭贸易货权管理,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合规管理、煤炭购销管理要求,防范大宗贸易货权管理漏洞与风险,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煤炭贸易购销、物流业务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商务贸易部是煤炭贸易业务货权直接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煤炭贸易合同(包括煤炭购销合同、委托物流合同)中,各方货权责任划分、管理、损耗承担等相关条款的洽谈、审核、签订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与供应商办理提货货权交接相关手续(包括计量、煤质检验等),或委托提货货权转移监管工作;

(三)负责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物流(提货、在途、送达、计量、验收)环节货权监管;

(四)负责煤炭中转仓储货权管理及监督;

(五)负责煤炭客户收货货权移交与计量、验收手续办理工作;

(六)负责公司煤炭贸易过程中提货章、供应章等货权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七)负责公司库存煤炭的盘点及监管工作;

(八)负责公司煤炭贸易过程中货权纠纷的调解和处理;负责防范大宗贸易风险,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按其职责,履行货权财务核算及财务处理工作,是公司大宗贸易风险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按其职责,履行货权在合同管理、合规管理过程中的监管落实工作,充分发挥管理中的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能。

第六条 煤炭交易及货权管理中应注意的事项:

(1)查清煤种。在货权移交或转移时,核查煤炭实物与合同约定煤种相同,如煤泥、混煤、沫煤、大块煤、三八块等类别。

(2)核查煤的数量。在货权移交或转移时,核查煤炭实物重量(过衡数量)正确属实。

(3)商品煤质检验。主要查验煤炭的发热量、水分、灰分、挥发份等煤质指标。

(4)商品煤数量统计。主要统计每日提货数量、实装车数量、入库数量、出库数量、库存数量、实收数量、月度累计数量以及与合同约定的亏吨量核算,确保三方数据统计的一致,移交煤炭数量正确无误。

(5)商品煤交货方式。主要有到站交货、车板交货、坑口自提交货、到厂(场)交货等形式,由于交货方式的不同其货权转移时间与节点有所不同,应注意洽谈时必须明确。

(6)商品煤运输合同。应注意货权接收(提货)时间、地点,装货要求、运输线路、货权移交(交货)时间、地点,计量、验收标准,卸货要求等,以及运损界线、考核标准等内容是否全面。

(7)煤炭贸易合同。应注意煤种、煤炭质量标准、购售量、单价、计量标准、质量考核标准,提货方式、交货方式,亏吨计量与考核,违约条款、争议解决等条款。

(8)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主要注意是先款后货,还先货后款,以及结算周期、结算标准、发票要求、付款形式(现汇承兑)、付款时间等具体要求,且可操作。

贸易公司煤炭贸易货权管理办法(贸易公司煤炭贸易货权管理办法最新)

第三章 合同中货权约定

第七条 合同中有关货权的约定是整个贸易业务货权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降低货权风险的直接手段和有力措施,各部门要注重合同条款中货权责任约定。

第八条 商务贸易部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应与供应商、物流(运输、站场服务或仓储)服务单位、客户,对煤炭货权的转移、责任划分进行界定,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九条 在煤炭贸易中,根据货权计量移交不同的方式,在合同中应明确货权转移时点、权责;以及货物损耗、损失理赔责任划分,货物损耗、损失结算、赔付等条款。

第十条 经营管理部依据公司合同管理、合规管理等要求,在合同会签时审核把关货权条款是否符合公司合规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按照公司风险管理职责与要求,严格对合同中涉及货权的条款审核,确保从源头把控大宗贸易货权风险,做到风险可控在控。

第四章 物流货权管理

第十二条 在合同签订前,应对物流(运输、站场服务或仓储)服务单位资质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书、许可证、企业账户信息、信用中国资信报告等内容的一致性与企业信用风险,是否符合合规管理要求,确保公司物流货物安全,降低货权管理风险。

第十三条 商务贸易部在火车运输时,与供应商在合同中应明确交货时点,说明是车板交货、到站交货或其他交货方式;与客户在合同中应明确货权转移时点,到站交货、到厂交货或其他交货方式;在合同中对火车运输损耗计量及结算办法应明确,在整个流程上对货权转移,应做到无缝衔接。

第十四条 商务贸易部在汽车运输时,与运输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提货、交货计量标准、验收办法;对汽车运输途损及责任应明确界定,对汽车运输损耗计量及结算办法应明确说明。

第十五条 委托汽车运输单位提货的,应加强提货单据或提货车辆备案管理,防止虚假提货,造成货权损失。

第十六条 商务贸易部应加强汽车运输煤质、煤量等监督管理,对运输车辆采取铅封、GPS定位、规定运输路线等措施,加强物流在途煤炭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商务贸易部应每天及时收集获取物流服务单位提货装车、转运、送货卸车等计量、验收数据;指定专人每天复核数据,出现异常,立即追踪,查清问题。

第十八条 商务贸易部应指定统计人员与供应商、客户、物流单位(运输、站场服务或仓储单位)核对每日提货数量、质量等相关数据,确保供应商、物流服务单位、客户与我公司煤炭数据一致;若发现异常的,立即追踪,查清问题。

第五章 仓储货权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煤炭贸易优先执行“点对点直供”,原则上只做周转仓储,不做屯煤仓储。

第二十条 因“公铁联运”或公路运输中转仓储,委托物流服务单位管理的在合同中应明确中转煤炭库存管理责任、损耗计量、损耗结算、损失赔偿等内容;仓储现场应安装监控设施设备,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视频资料应至少保存1个月,全面保证仓储货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因“公铁联运”或公路运输中转仓储,由公司自行管理的,应有针对性制定管理措施或专项制度,现场应安装监控设施设备,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视频资料应至少保存1个月,全面保证仓储货物安全。

第二十二条 物流与仓储货权转移,数量以出入库过衡为准,入库以过衡后卸车为货权转移节点;出库以装车过衡出库为货权转移节点。

第二十三条 由公司自行管理仓储的,应加强出入库计量、货品验收,应对入库时间、车号、入库过空、过重、煤量等数据记录在案,做好出入库原始台账记录。

第二十四条 由公司自行管理仓储的,应加强出库提货管理,对提货车辆应提前备案,公司仓储管理人员在提货单据、备案车辆不一致的情况下,严禁出货。

第二十五条 连续性正常运转的储煤仓库存盘点周期为一个月,库存盘时点为每月25日。阶段性或不定期随机储煤,采取不定期或项目终结时盘点。盘点方式,采取现场实盘,并出具盘点报告。

第二十六条 委托第三方管理的仓储库,盘点报告必须双方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现场盘点,并出具盘点报告,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章,做为考核结算依据。自行管理仓储库,盘点工作由商务贸易部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并形成盘点报告,盘点人员签字确认,部门主任审核签字后加盖部门章,作为核算依据。

第二十七条 库存预警管理。商务贸易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库存量的上下限控制,尤其是在价格下跌时,要严格控制库存上限;并根据出入库数据做好库存跟踪、预警和控制,防止库存管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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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货物损耗管理

第二十八条 损耗分为自然损耗与过失损耗。自然损耗指在货物运输、存储、装卸过程中,由于煤炭特性变化和正常损耗。过失损耗指在货物运输、存储、装卸过程中,由于过程管理不到位造成煤炭货品超出约定的自然损耗以外的损耗。

第二十九条 在贸易业务流程中,商务贸易部、经营管理部应加强煤炭损耗管理,在涉及煤炭装卸、运输、仓储等活动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合理损耗值(或损耗率),以及双方对损耗责任划分、损耗结算标准、价格、支付方式等条款,确保货权责任清晰明确。过失损耗需要合同双方按约定承担赔付或补偿责任。

第三十条 自然损耗与过失损耗的确认必须与合同对方确认一致,其审核、审批流程按照公司相关结算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贸易业务中,按照合同约定由公司承担的自然损耗,在出库时应按自然损耗作出库处理。其自然损耗已在销售成本中已作考虑,并核算。

第三十二条 在贸易业务中,由对方承担的过失损耗,按合同约定的损耗结算标准、价格、支付方式,作销售出库处理;并在当月结算中收回赔偿或补偿。

第三十三条 在实际业务中报损时,发生盈余时,则损耗性质记为“盘盈”。盈余指在销售出库及盘点过程中发生的实际销售出库或盘点后数量大余或多余采购入库量。

第七章 货权印章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货权印章主要有供应专用章与提煤专用章。供应专用章用于客户供货单据、验收单据用章;提煤专用章在供应商处提货单据或过衡单据用章。

第三十五条 货权印章刻制、备案、管理,按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执行。对货权印章管理商务贸易部应建立印章登记管理台账,明确记录印章名称、用途、使用(存管)单位及管理人。

第三十六条 货权印章在启用前,综合管理部按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做好备案、启用。商务贸易部根据业务需要,及时函告业务往来有关单位确认。

第三十七条 货权印章使用与管理应指定专人保管。因业务需要,需运输服务单位或供应商、客户使用与管理的货权印章,应办理印章管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商务贸易部统计、核算人员在业务单据统计、结算时应加强对货权印章的审核,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核实。财务管理部财务人员应加强业务货权印章监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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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货权纠纷解决

第三十九条 在合同签订时,应对货权争议与纠纷的解决作出明确说明。

第四十条 发生货权纠纷时,首先双方应查清问题的真实情况,合同中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 对货权纠纷,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对无争议部分按合同执行;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诉诸法院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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