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最新):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6)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7)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2.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最新):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4)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6)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承接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承接的规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 甲级企业 可以从事 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乙级企业 可以从事 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执业要求:
3)禁止性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②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③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④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价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⑤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⑥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企业分支机构:
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跨省区承接业务:
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律责任
1.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1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经营违规的责任:
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造价咨询活动、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情形:
① 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③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①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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