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乎|“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申请材料与办理流程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已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海关总署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取消许可证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本文将带你深入了解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相关事宜。

·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经营监管作业场所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3.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二)申请变更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3.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三)申请注销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含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处置情况和涉及走私案件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结案情况的说明);

2.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办理流程

(一)注册申请

申请人登录“互联网 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点击“行政审批”项下“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1.海关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核、实地验核;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2.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变更申请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发生变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发生变更的、《注册登记证书》所载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2.经审查同意变更的,主管海关换发《注册登记证书》;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且重新申请设立;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变更情形的,主管海关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告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办理其他相应的海关手续。

(三)注销申请

1.提交注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申请。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已经全部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也已经全部办结的。

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涉及走私案件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相关案件已经结案的。

4.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注销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应当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5.经审查不符合注销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稿件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

海关知乎|“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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