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目的
为了加强公章和其它业务章的有效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总公司印章方面的管理。
第三章 实施细则
一、印章的备案和保管。
印章,包括:公章和业务章两类,公章是代表企业的印章,业务章是根据业务的需要而刻制的、具有专门业务用途的印章,企业在印章的管理上必须实行备案制度,并遵守如下两项原则:
(一)、企业印章必须有专门部门进行保管,同时,也必须有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印章保管部门和印章管理部门必须进行分离,即:印章保管部门在领取印章时必须在印章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留下印章印迹和签字领用。本管理制度规定,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的印章管理一律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由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统一负责。
(二)、印章必须有专门部门进行保管,并设置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印章保管部门必须设置“印章管理台帐”,“印章管理台帐”包括需要加盖印章的文件内容摘要、印章使用经办人、印章使用日期以及印章批准人等。
二、印章的使用。
本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印章使用主要是指公章、合同章以及行政办公室、人事管理部门等所保管的业务印章,财务部门所使用的“财务专用章”和财务部门所使用的“法人章”不在本范围之内。但财务部门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用于本部门之外的业务时则必须按本管理制度执行。其它业务部门的业务章,应根据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做好相应的使用记录,同时,各业务部门印章使用记录以业务档案的进行处理。
三、公章的使用:
(一)、使用公章必须实行公章使用申请制度,各业务部门因业务需要,需要加盖公章时,首先要填写“公章使用申请单”,并根据加盖公章的文件级别由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
(二)、任何加盖公章的文件必须有相关部门的审核,如采购合同、工程合同等必须有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填置“合同审批表”,并取得上述相关部门的审核无误时方可加盖公章。
(三)、公章保管部门应详细审查公章申请审批业务程序和业务批准手续,必须以集团公司规定的权限标准处理公章使用业务。包括:企业合作协议、合同;企业担保协议、合同等,必须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的批准方可实施。
(四)、制式文件加盖公章,其原始的制式文件必须经过本制度章节的第二条过渡程序,其经过审核的原始文件必须保持在公章保管部门。当制式文件需要加盖公章时,由公章保管部门按原始的制式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无误时方可加盖公章。如果加盖公章的制式文件有变动、有改动,必须再予经过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审定。否则,公章保管部门有权不允许盖章。
(五)、公章不得随意带出企业,更不得随意交给其它部门、其它人外出实施盖章业务。如果确有业务需要,其公章保管部门、保管人必须亲随执行盖章。需要加盖公章的文件数量较大,可由使用印章的人员自行盖章,但使用公章的人员不得离开公章保管人员的视线,必须在公章保管人员的指定的地点进行加盖公章。否则,发现有此类现象,公司将对公章保管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六)、严禁在空白文件上加盖公章,严禁在公司以外的业务文件上加盖公章。特殊情况,以集团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批准为准。
(七)、公章必须进行妥善保管,保管的柜、屉必须符合规定和标准,不得在无锁的柜、屉中存放公章,更不允许散乱丢放。如果在例行的检查中发现此类现象,公司将责任人、部门负责人进行严厉的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公司将保留对责任人进行辞退的行政处分。
四、业务章的使用。
业务章是指财务部门和其它业务部门的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章、业务章和办公室印章以及人事部门印章等。公章、业务章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业务部门需要刻制业务章由业务部门直接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经集团公司总裁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业务章管理部门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在业务章每次使用时都必须有本部门负责人的批准签字。财务部门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二)、业务章在执行本部门以外的业务时,也必须实施印章申请制度,同时,必须经本系统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加盖业务章。
(三)、业务章管理同企业公章管理,并执行公章管理规定。
五、印章交接。
印章保管人员发生变动,必须执行交接制度,包括:印章的交接、印章管理台帐的交接等。业务章的交接由本部门负责,由本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监交人。公章的交接,除由部门选定接交人外,由人力资源部派出专人担任监交人。凡印章保管人发生变动,变动部门必须在三天之内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重新变更备案手续。否则,出现问题,集团公司将根据责任追究制度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档案处理
印章管理台帐是印章管理的重要档案,不得随意毁坏,更不得随意擅自销毁。每年年终,印章保管部门必须将印章管理台帐、印章申请单等整理齐全、整齐装订送交集团公司档案室。
第七章 解释权限及生效日期
1、本管理规定由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2、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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