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项目中,前期征拆费用是否可以设定上限?(城市更新项目中,前期征拆费用是否可以设定上限支付)

城市更新项目中,前期征拆费用是否可以设定上限?(城市更新项目中,前期征拆费用是否可以设定上限支付)

|城市更新专题研究系列·44·睿诚研究院|

文|罗乾波

城市更新项目中,前期征拆费用是否可以设定上限?(城市更新项目中,前期征拆费用是否可以设定上限支付)

01

问题

上次在湘之说城市更新实务交流会上,有人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在城市更新项目操作中,前期征拆费用是否可以封闭?如果周期延长或费用超支后,其责任如何分担?

城市更新项目中,前期征拆费用是否可以设定上限?(城市更新项目中,前期征拆费用是否可以设定上限支付)

今日上午,在对一个项目的辅导中,开发商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前期征拆费、项目计划等申报费用、以及首期地块摘牌大概多少钱?

把这两个案例放在一起,主要是想说明,前期征拆费不管是谁都会遇到,只是由于实施主体的具体身份不一样,而对同样的问题,不同的人的纠结程度也不一样,不同的主体对该问题涉及的深度和相关影响的考量也有较大差异。

比如,政府授权的主体,在总体操作方案确认后,就会立即实施,边做变调节;

比如,社会资本方,时间和费用总额在实施推进中,可能会发生改变,其调节的难度会增大,空间也有限,因而会想到要把这两个变量进行锁定,而避免一些风险等。

其中,政府招商引入的项目和社会资本主动推动的项目,期间的差异也很大,本文暂不对此展开分析,仅重点阐述一下,目前由政府引入的项目中,此类问题如何正确分析和看待。

02

分析

对于“前期征拆费是否可以锁定或封闭”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可以或不可以”就能回答的。

基于项目层面的风控要求,社会资本方有更多更深的考虑,比较正常。同时,也表明目前各地在推进城市更新的项目中,不同主体对城市更新的认识的深浅度不一样,也未能完全理解政策的内涵及其局限性。

更多偏重于过去其他类项目的操作模式的思考,和对其分析框架的参考,故而由此产生疑虑。

那么,如何来看待这个具体的问题呢?

睿诚研究院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来思考:

1、政策方面:监管层认为这是个基础问题,无须单独解释

纵观目前国家或地方级各相关城市更新政策,多以原则性的内容和条款为主,广深京沪四大城市更新条列中,也只提到在拆迁出现障碍时,给出了“调解、诉讼和法院强制执行”的解决方案。

譬如在《北京城市更新条例》中说到:

第三十四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相邻物业权利人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相关便利条件,相关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延误城市更新工作造成实施主体损失的,实施主体可依法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

第三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公开发布后,更新项目区域内物业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配合改造实施工作。

拒不配合更新改造的,除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救济外,实施主体可以依据授权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如项目实施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况,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依申请作出更新决定。

物业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配合的,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什么没有谈及这个问题,和将其具体化?

我们觉得主要其主要原因为:

大型片区类城市更新项目,首先要进行摸底和城市体检等程序,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对业主的更新意愿及其拆迁成本都会搞得很清楚,才能形成具体项目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同时在向政府报备的实施方案中,也要对投入和产出做整体的财务测算,这将作为该项目未来实施考核的重要依据。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认为这是任一项目前期要做好的基础工作,所以不再单独来说明。

此外,各地和各个项目的情况也千差万别,政策的顶层设计充分考虑了这些实际情况,对此类太具体太细节化的问题,就不好做一刀切的界定和描述。

2、实操方面:有悖于公司法等而不合规

反过来思考,假设政策做了这样具体的说明,会造成什么问题呢?

一旦时间和费用突破当初的约定,就会在同一项目的主体或股东之间引发二次或三次纠纷和扯皮,而不利于项目的整体推进。

像前述的中建五局提出的这个问题,假设封闭后,而实际中突破了,溢出部分的责任谁来承担,雨花国资和中建五局两者之间,就会出现新的问题。

城市更新项目中,前期征拆费用是否可以设定上限?(城市更新项目中,前期征拆费用是否可以设定上限支付)

当日会议中,有人提出以对赌模式来化解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想当然,也做不到。政府平台不会跟你这样签订合同,有不合规之嫌。这不是一个地方的情况,最后只能双方协商解决,由项目公司平台的股权结构,导致双方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不能将问题推给某一方。

这样分析,大家应该可以接受和理解。中建五局提出的那个问题,只考虑自己的要求,没有有效换位思考和顾及政府平台公司的想法,不甚合理。

小结:

如上所述,到此,这个问题看似是一个问题,实则不然;仅是社会资本方的单相思而已,政策已经说得很明白了,同时在合法合规等范畴也没有立足的坚实土壤。

睿诚研究院认为,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问题,如果只局限于自己的视野和站位,就会成为自己夙夜难寐的心结、而辗转反侧。

政策顶层设计不涉及这个方面,自有其原因,只是你没看懂,而步入了误区,而变成了“心魔”。

这不同于工程等类项目的造价或成本确认的方式,如此看来,中建五局在雨花区红星城市更新项目中的想法,似乎有点不甚切合实际。

至此,业内朋友也可以发现,中建五局个别人提出的“征拆费能否设定上限”的问题,实际上,对各地大型片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推进来讲,从全局来看,并非重要或关键性问题之一。

03

结束语

有感于上次三方的交流和探讨,对个别人提出的一些问题,睿诚研究院从政策和实操等角度做了一些分析及解读,希望能给大家一些有益参考。

未来,随着国内城市更新的持续发展,我们将在政策研究、咨询服务、案例观察以及项目实操等方面,就其中的具体的问题不断进行思考和分享,敬请各位关注和指导。

本文纯为专业探讨,无任何褒贬之义,请不要误解。

对于其中的观点以及谬误之处,欢迎各位与我们及时交流和修正。

———————————————————————

本文为「睿诚研究院」(ID:hnrcyjy)原创文章,其版权归我方所有。你有何看法?欢迎在下面留言或与我们及时交流

城市更新项目中,前期征拆费用是否可以设定上限?(城市更新项目中,前期征拆费用是否可以设定上限支付)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2年10月9日 上午8:32
下一篇 2022年10月9日 上午8:3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