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决策层的人员构成
二、股东风险防控及应对
1.股东知情权纠纷风险表现
⑴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前提应当是掌握了解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
⑵限制股东滥用查阅权,如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
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之间的协议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
如何应对股东滥用知情权?
⑴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33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公司亦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证明股东的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要求驳回;
⑵公司可以就股东知情权如何实现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
2.股权结构风险表现
⑴股权结构过于均衡:可能导致股东会僵局以及无法把控小股东可能获得控制权;
⑵股权过于集中风险:一股独大,可能导致公司决策失误、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以及对控股股东缺乏约束;
⑶股权结构平均分散风险:可能造成公司由总经理把持,股东会决策难的情况。
如何应对股权结构风险?
⑴强化或弱化股东权利对股权比例进行纠偏;
⑵不使用按出资比例原则规定设计股东表决权制度(AB股形式);
⑶公司治理结构设计,改善股权比例缺陷;
⑷利用好股东的撤销权之诉;
⑸聘请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
⑹审慎选择合作股东。
3.关联交易风险表现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交易主要体现在公司的销售、担保、资产收购以及资金占用方面。我国公司法第21条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应对关联交易?
⑴严格遵守公司法第16条、第124条之规定,关联关系股东回避表决;
⑵存在关联关系的业务往来需真实合理,符合公平原则;
⑶关联交易具有商业目的性,符合必要原则;
⑷关联交易定价应以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参考其他公司的定价;
⑸关联交易中的成本费用应分摊按各主体职能承担。
三、法定代表人风险防控及应对
1.越权担保行为: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自我交易行为:董事长、总经理一般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否则收入归公司所有。
3.挂名法定代表人: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注意刑事及限制高消费或限制出境的风险。
4.私刻法定代表人公章风险:部分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公章或假公章,影响合同效力。如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盖了假公章,则合同有效,而仅加盖公司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则合同不成立。
四、董监高风险防范及应对
1.董监高任职资格不符
董监高任职违反公司法第146条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规定,则公司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监高的行为无效。
如何应对董监高任职资格不符?
公司应了解董监高个人情况,确保其遵守法纪,考察其是否忠实勤勉以及注重个人信用。
2.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风险
董监高可能发生的违反忠实义务行为有: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自我交易、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商业贿赂及关联交易。
如何应对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如有上述违法行为,其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且股东代表有权行使诉讼权利。
3.董监高违反勤勉义务风险
董监高可能存在不履行召集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职责,不签署公司决议书面文件或限制转让其股份。
如何应对董监高违反勤勉义务?
可以按照公司法规定,由其他人员代为召集和主持相关会议,且股东会应当质询董监高不当行为。最后,股东有权进行诉讼寻求救济。
4.董监高的卸任风险
董监高在公司卸任后,往往会有竞业限制以及存在持股离职的情形。
如何应当董监高之卸任风险?
针对持有股份的董监高离职,应当限制其股份转让或行使股权回购。另外,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当通过约定对董监高离职提交的申请时间加以必要提前,以便公司有更加宽裕的时间应对。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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