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1-109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2,105,503元及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的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目前,该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医疗”)就与共友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友时代”)、陶斌辉、赵红跃、黑龙江祥和共友智慧工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共友”)之间的借款纠纷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9)。
二、诉讼案件进展的具体情况
2021年11月18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与共友时代、陶斌辉、赵红跃、祥和共友的借款纠纷案一审开庭审理。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鄂0112民初2504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共友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603,840元;
(2)被告共友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2月17日为501,663元,之后的违约金以l,603,84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8日起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被告陶斌辉、赵红跃、黑龙江祥和共友智慧工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被告共友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13元(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81元,被告共友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目前,该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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