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财政厅_政策解读】
解读:《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6-22 来源:本网原创稿
相关文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此次修订《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支付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省财政厅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粤财规〔2019〕1号)将省级基建项目资金支付主体责任下放至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粤财规〔2019〕1号文实施以来,强化了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基建支付主体责任,优化了支付流程,提高了支付效率。但基建授权支付计划在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还需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未完全压实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的主体责任,也延长了审核链条,基建支付效率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鉴此,在梳理研究财政部和浙江省等兄弟省份基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粤财规〔2019〕1号文进行修订。
二、《支付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支付办法》制定依据主要为《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
三、《支付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支付办法》适用范围为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具体为纳入省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用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省级财政投资并由省直单位或省属企业实施建设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及大型维修改造工程。
四、《支付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将粤财规〔2019〕1号文中第七条“集中支付资金申请程序”中“建设单位应在省财政预算管理系统申报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年度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在经省财政部门审核的年度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内,制作支付凭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支付,省财政部门事后抽查”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申报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年度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部门生效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达到支付条件后,建设单位在额度内制作支付凭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支付,省财政部门事后抽查”。
此外一并对粤财规〔2019〕1号文中涉及代建、文件依据、土地相关费用支付、资本金形式投入项目支付相关内容,根据最新政策完善了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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