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根据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必须同时满足下面三个要素:
(1)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仅限于所列范围。其他的个人、单位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均不属于这个主体。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团体组织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是政府采购的主体。
【操作规范】
我校为事业单位,满足政府采购的要素条件。
(2)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以下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4(2)】:
1)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2) 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
3)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
【操作规范】
对照以上条款,分辨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畴。
(3)采购对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就是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要么是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要么是在采购限额标准之上。通俗地说就是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一般是各采购单位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公务车、电梯、取暖锅炉等货物,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会议服务、汽车维修、保险、加油等服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内容还包括在中央部门内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气象专用仪器、警用设备和用品、质检专用仪器、海洋专用仪器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的,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江西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程项目(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均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操作规范】
根据采购限额标准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判断项目是否适用政府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的项目可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或经批准由招标办进行统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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