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基建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建项目按性质及立项金额分为新建项目、大中型修缮项目(立项金额大于30万元(含))和零小基建项目(立项金额小于30万元)。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基建项目(含新建、大中型修缮、零小基建项目)。
第二条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国家和江西省相关规定,加强对基建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廉政建设责任,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基建项目的日常管理。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基建项目,主动接受学校和社会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领导或会议安排执行。凡因工作失误导致项目费用增加、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协调各项基建项目的具体实施。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保卫处、发规处、资产处、计财处、基建处、审计处、招标办、后勤中心、设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基建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负责会议召集、材料整理、会议纪要撰写等工作。
第五条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合作,组织实施学校下达的各项基建任务。
第三章 立项
第六条 新建项目的校内立项由发规处负责,政府部门立项由基建处负责;项目选址、初步方案设计、立项金额估算(立项金额须包含基建和设备)由规划设计部门负责。
大中型修缮项目的征集(使用部门提供需求报告,原则上一年一次)、调研论证、校内立项由规划设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零小基建项目由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立项申请。基建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研,提出立项初步意见、方案和预算,并根据预算金额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立项:
(一)立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零小基建项目,由实施部门研究审批立项;
(二)立项金额在1万元(含)至5万元的零小基建项目,由计财处、基建处、后勤中心联合研究审批立项,并报基建领导小组备案。
(三)立项金额在5万元(含)至30万元的零小基建项目,由基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立项;
(四)项目配套或政府要求必须实施的检测等零小基建项目,由实施部门和计财处联合研究审批立项,并报基建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设计与报批
第八条 基建项目由设计部门负责设计,特殊情况的,可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校外单位进行设计。规划设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内容:
(一)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及其审批,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初步设计与审查;
(三)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含绿建、消防等)。
第九条 设计应按照学校确定的建设和投资规模执行,预算金额超出投资规模时,由设计部门负责组织协商处理。
新建项目、大中型修缮项目设计方案应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审论证,重要基建项目的设计方案还须报学校相关会议研究。
第十条 图纸设计前,使用部门须提供设计需求任务书,或与设计部门充分沟通。图纸设计应整体考虑、图纸深度须满足施工要求。实施过程中尽量减小深化设计,确需深化设计的由设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含费用变化的提交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有设备的,除送基建处相应套数的图纸外,设计部门需送一套施工图给资产处,由其根据图纸做好有关设备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应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设计部门提供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节能审查、规划、消防等批复材料。基建处负责材料整理,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报建手续。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清标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的预算编制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图纸等文件,实事求是,如实计算项目所需的投资额。
第十四条 立项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由招标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预算(其中:100万元以下的预算编制由一家造价咨询公司负责编制后,由另一家造价咨询公司负责审核。100万元(含)以上的预算编制由两家造价咨询公司“背靠背”编制核对后,交由第三家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组织预算核对,并办理财政预算评审,实施部门、设计部门参与。
第十五条 立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实施部门负责预算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预算。
第十六条 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基建项目进行清标。清标申请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30日历天(含)内提出,逾期不予处理,且不可重复提交。
实施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的清标申请签署意见后移交招标办,招标办委托预算编制公司清标,并最终出具与施工单位双方认可的清标报告或说明(无论清标金额多少,均需出具报告)。清标报告或说明必须内容明确,招标办确认后移交实施部门。
清标结果进入合同价,签订补充协议,并按主合同条款同期支付进度款。
第六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江西省的有关规定,对工程的勘察、设计(委托校外设计单位时)、施工、监理等进行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由招标办按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预算金额10万(含)至30万元的零小基建项目由实施部门参照政府采购办法进行校内招标确定中标单位;预算金额小于10万元的零小基建项目由实施部门指派相应单位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与中标的勘察、设计(委托校外设计单位时)、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基建处负责工程勘察、施工、监理等合同的签订,需委托校外设计单位时由设计部门负责设计合同的签订。基建项目合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同管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若合同需要备案的,实施部门送一份合同给招标办报财政备案。
第七章 工程施工与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主动接受质量和安全等行政监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施工质量、进度、造价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和程序,确保项目管理过程中廉洁自律。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是项目施工的管理主体,对基建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全面负责。基建处处长为新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基建处指派分管领导、甲方代表(现场工程师)对各基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实行基建项目分管领导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图施工,主动协调、沟通,做好施工过程中资料收集、整理。
第二十四条 主要材料、设备(建筑结构主材、大宗装饰材料以及配套设备等)实行进场报验程序。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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