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2年4月8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定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定府办〔2022〕2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项目谋划储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争资立项工作,县发改委根据《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依据,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定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政府同意后正式印发。该《办法》的出台,有效提高全县重大项目谋划水平,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和规范前期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明确主要支持方向和资金使用范围,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确保前期费发挥促进重大项目建设作用。
二、《办法》的支持方向和资金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县财政安排的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主要支持方向:列入国家、省级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列入我县年度重点投资项目计划,并确定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争取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内资金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紧急启动,由项目单位申请,经县发改委审核后报请县政府“一事一议”同意的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相关规划及项目专题论证报告的编制(含与项目编制工作相关的咨询、审查等费用,下同);项目策划、储备及项目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论证报告、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价报告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地方政府债券项目“两书一案”等编制;经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等范围均可使用。
三、《办法》的总体考虑和申报流程
《办法》共分为总则、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审批、拨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附则等共五章18条。提出县级财政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预算,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为周转性资金,实行滚动使用,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或变更前期工作内容,如确需变更的,须经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和管理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报告,由县发改委成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审核小组,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结合相关要求,对符合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条件的项目进行综合研判,并向县政府提出安排建议。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县发改委下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县财政局下达指标并拨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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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项目谋划储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争资立项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0号)《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县财政安排的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县财政局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由县发改委统筹管理使用。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列入国家、省级储备项目库的项目;
(二)列入我县年度重点投资项目计划,并确定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争取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内资金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需紧急启动,由项目单位申请,经县发改委审核后报请县政府“一事一议”同意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相关规划及项目专题论证报告的编制(含与项目编制工作相关的咨询、审查等费用,下同);
(二)项目策划、储备及项目库建设;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编制;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论证报告、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价报告的编制;
(五)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地方政府债券项目“两书一案”等编制;
(六)经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申请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先申报、后启动的方式安排,由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委提出申请并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报告。
第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前期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总体目标,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必要性,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估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规划以及资金来源等);申请前期资金的依据(包括申请前期资金总额、构成和计算依据);拟委托开展前期工作及前期资金支出计划等。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审批、拨付
第八条 县发改委成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由县发改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固定资产投资副主任任副组长,并可聘请相关专家作为成员,负责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审核小组结合当年中央、省和县的经济工作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的相关要求,对符合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条件的项目进行综合研判,并向县政府提出安排建议;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县发改委下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县财政局下达指标并拨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 经批准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项目单位依法选定相关机构并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工程质量、进度等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为周转性资金,实行滚动使用。县发改委应对已批复下达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每3个月进行一次清理,项目单位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由县发改委核查后统一向县财政局提出收回资金的申请,县财政局负责收回已下达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对批准实施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纳入项目概算计入建设成本,在下达工程建设投资计划或预算时作为已安排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从当年计划或预算指标中扣减,项目法人负责做好投资概算中设计费的抵扣。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县发改委负责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跟踪。县财政局负责对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预算单位前期工作经费的支付进行审核、支付、核算。项目单位负责对照资金支持投向策划项目,谋划大项目好项目;从严把关前期工作文件编制质量,对因编制单位前期工作文件质量不高和深度不够,致项目未能获批或资金未能申报成功、项目未能如期实施等问题,相应扣减编制单位前期工作经费并视情况予以追偿,促进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或变更前期工作内容,如确需变更的,须经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每年末向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报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每年一季度末,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汇总上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报县政府。
第十五条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导致项目前期资金没有达到目标要求和实现预期效果的,县财政局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已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或从该单位负责的项目资金中扣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视情况停止该单位使用相关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已启动前期工作的项目按原定计划序时推进,与本办法双轨并行,新立项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XXX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报告(定安发布微信公众号查看)
来 源:定安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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