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福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黑龙江省福利费的收取和使用,提高福利水平,根据《黑龙江省福利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内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和使用的福利费。
二、福利费的收取
(一)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将福利费存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虚列、冒领。
(二)福利费的具体收取标准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职工福利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公布福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三、福利费的使用
(一)福利费应当用于职工的福利支出,包括生活困难补贴、职工福利、职工食堂经费、职工医疗保健等。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福利费,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公布福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四、福利费的审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福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应当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告知职工。
五、其他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取福利费,不得违规收取。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福利费,不得虚列、冒领。
(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公布福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黑龙江省福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4日
实施日期: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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