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安全管理)(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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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备是企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企业总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为推进机制改革,规范施工设备管理,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机械化施工程度,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设备的管理。构成固定资产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施工生产的机械车辆、仪器仪表,统称为设备。设备范围包括,施工设备:加工制造维修设备、电力动力设备、起重运输设备、木工设备、工程机械;试验设备;医疗设备;房产设备;办公设备;其它设备。

第三条 施工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企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优化选配,正确使用,安全运行,科学检修,合理改造,适时更新,不断改善设备技术状况、发挥最佳效能、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体制和资产经营的特点,对施工设备实行集团公司、子(分)公司二级管理。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所属施工设备管理使用权限全部下放,集团公司只负责购置计划的宏观管理和控制。

第五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都要设立设备管理机构,明确一名行政副职领导分管设备工作,明确企业施工设备管理职能机构,配备高效、精干的专职设备管理技术人员,实行逐级归口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设备保有数量,成立并健全相应的施工设备建制单位,合理配备设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原则由大中专毕业生或单位外送培训合格人员担任,但必须是集团公司的正式员工,且要持证上岗。

第七条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是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设备管理有关方针、政策、法律、规定;制定集团公司设备的更新、改造、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负责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

2、负责外资采购设备的汇总、申请、上报;检查、指导和监督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设备招标采购工作。

3、负责分公司每台(套)原值50万元(或载重15t)及以上的特种、专用、常用大中型施工设备和20万元及以上乘坐车购置、转让计划审批。

4、负责施工设备的季、半年、年度报表的收集、整理、上报等登记统计工作。

5、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根据需要参加工程施工调查和设备配备方案调研论证,适时为工程投标提供有关设备资料。

6、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职工技能鉴定;牵头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负责集团公司内部闲置设备及大型专用设备的相互租用的指导与协调;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施工设备科技信息的交流与服务

8、审查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评估转让设备的技术状况和价值,审批设备的转让和报废处理。

9、组织、安排设备大检查工作。

第八条 子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归口负责本级的设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细则。

2、负责编制本单位设备长远发展规划和近期更新改造计划。(报集团公司备案)

3、负责所属施工设备的购置、管理、使用。原值50万元(或载重15t)及以上的施工设备、20万元及以上的乘坐车的购置、转让计划和实施情况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4、负责施工设备折旧费、大修费的提取、管理、使用;执行集团公司所发布的规定和标准。

5、负责年度设备大修计划的审批、组织、检查、验收(报集团公司备案)。

6、负责下属单位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负责半年、年终设备的检查和竞赛评比工作。

8、负责设备的季、半年、年度报表的收集、整理、上报和登记统计工作。

9、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参与调查本单位所发生的设备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0、参与施工项目的用电管理。

11、掌握本单位设备的数量、技术状况、分布情况,设备固定资产的情况。

12、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的培训和司机(技工)技术等级的考核工作。

13、负责报废设备的技术鉴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14、根据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制定调配计划及方案,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15、负责本级管理的设备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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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组成固定资产的范围和条件是: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

第十二条 施工设备的购置要严格控制计划,认真履行审批制度;设备购置申请报告要附本级审定的合格供方有关资料,合格供方每两年评价(审核)一次并列入合格供方名册,不得在《合格供方名册》外采购;没有计划及未经批复严禁采购;每台(套)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报送购置计划时要附设备选型和经济技术论证报告;集团公司拥有产权对外单位出借、出租、助勤的设备,按单位自有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设备购置要发挥集团和规模批量优势;做到决策透明、权力制衡、比质比价、过程公开;实行公开招标(议标)制,并应资料详细、手续完备,相关资料应纳入设备档案管理。购置设备时应充分考虑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统一性、经济性和环保性,新购设备到货后,收货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填写"施工设备验证单"并按有关规定入帐建档。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计划审批、招议标实施情况、履历书、出厂日期、随机资料、验证单、试运转记录、操作手册、合同复印件、设备管理号码、修理、折旧、事故和处理情况。施工设备技术档案由各子、分公司及所属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两级建立和保管。档案保管至设备批准报废后一年销毁。

新购设备实物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安装、调试和进行操作人员培训,尽早投入使用并入帐计提折旧,保修期内应做出设备质量及使用效果评价并存档备案,发现质量问题要做好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索赔或保修。

第十四条 自制施工设备,必须组织设备管理、维修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实施;自制起重机、架桥机等非标产品,按周转材料管理。设备研制成功后,必须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并经过一定时间的生产验证,再由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和生产、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或验收。交付使用时,构成固定资产的应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制造单位应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提供售后服务。

第十五条 凡属本系统管辖的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都应遵照总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号码编制办法》进行分类和编号,设置标识;新购和调入的设备,应在两个月内钉好标牌、喷涂管理号码,达到标识齐全,设备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时要及时更换标识,对外转让或报废的施工设备要及时转籍过户并除掉标识。

第十六条 所有施工设备必须固定管理单位,建立详尽的技术档案和实力台帐,配备固定操作人员和负责司机,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执行"两定"(定人、定设备),"三包"(包使用、包养修、包保管)制度,并做到帐(设备台帐)、卡(固资卡)、物(设备实物)相符。

第十七条 施工设备基本折旧费的提取执行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并通过银行按管理权限上缴各级财务部门。

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其基本折旧金未提完的,应在报废时一次性补提完。

抵入设备应重新估价后入帐,评估值不得大于按集团公司规定折旧年限提取折旧后的剩余净值,无法确定抵入设备的开始使用时间则按设备出厂年份计算,评估后的价值作为组资原值并在剩余年限内计提完毕,评估后发生的损失由债权方承担,以防止不良资产沉淀在净值中造成潜亏或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施工设备使用及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提取、使用大修基金,要做到专款专用。

所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要用于设备的改造、更新和大修,严禁挪作他用。同时,为保证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还应多渠道筹措资金,补充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的折旧费不能满足更新的差额。

第十九条 设备实施内部调剂余缺,达到充分利用现有设备;集团公司内各单位设备实行有偿调拨或租赁,调出、调入单位按规定增减固定资产原、净值;有偿调拨要参考固定资产净值、使用年限、实际工作时间,按质论价,如有争议,由批准调拨的部门裁定;调出的车辆,备品和附件要齐全,随车工具和车辆档案一并移交,及时办理各种规定手续。未经管理部门申报及主管领导批示不准外卖,批准外卖的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办理完善各种手续。

第二十条 要有计划地对技术性能落后、超耗能、陈旧设备分期分批改造与更新,各单位要根据现有设备实力和装备结构情况,及时编制设备改造与更新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从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速老旧设备的改造和更新,逐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固定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年终和工程竣工后,各单位要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检查设备是否完好;帐、物、卡是否相符;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增减手续是否正确、及时和完备,通过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连续闲置三个月及以上的设备实施封存。封存设备必须技术状态完好,保有800小时(或3000公里)以上的储备运转时间;封存期间只提取设备的折旧费,不提取设备的大修费,要按规定加强管理和实施定期保养、检查;启封使用前,应进行认真的清洗、注油、检查电器及安全装置、调整试车,正常良好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高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利用价值的;

5、因能耗过大,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6、因环境污染超过标准、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无法改造的;

7、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二十四条 设备报废,必须按管理权限和报废条件的规定,由子、分公司设备部门组织的三结合(操作、技术、管理人员)小组进行技术鉴定,确认符合报废条件的方可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报集团公司统一汇总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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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养与修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原则,有计划地对设备进行技术保养,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无污染。坚决杜绝"拖修欠保、以修代保、只修不保"的短期化行为。

第三十五条 设备使用单位都必须根据施工任务、设备使用情况、设备出厂说明和设备保养规定,每月编制设备保养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保养种类、日期等情况应及时登记。

第三十六条 设备修理要推行计划预期检修制与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预知维修相结合的修理制度;积极开展设备状态监测故障诊断,计划维修与按需维修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设备的修理按作业范围分为大修、项修、小修。

1、大修–是恢复性修理。新的或大修后的设备运转到一定时间(里程)后,经过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后对设备全面进行恢复性修理,使设备的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精度(能力)达到规定(出厂)的技术标准,保证使用到下次大修。

操作规程(使用说明书)有明确规定的,按要求的大修间隔时间进行;进口设备的大修间隔,根据厂家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状况确定。

2、项修–是项目修理(总成大修),根据设备的结构和使用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对其中丧失精度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某些部件(总成)进行针对性修理,修复的部件(总成)性能要达到(满足)产品原技术性能。

3、小修–是维持性(运行性)修理,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清洗及调整,修复或更换磨损及不能维持使用到下次修理的零部件,以消除运行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伤。

附属设备和电器装置与主机同时修理。

设备大修要严格执行大修计划与质量标准,修竣设备要及时组织验收,填写验收记录。各单位年初大修计划和年终大修计划完成情况分别存档备案。

第五章 施工设备用油及配件管理

第三十八条 要加强设备用燃油、润滑油脂、液压油的使用管理,搞好燃油沉淀(过滤)以及油料常规化验和废油回收工作,油料常规化验要认真填写验证报告;实行"五定"(定人、定点、定时、定质、定量),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说明书)做好润滑工作,减少设备非正常磨损及非正常故障。

第三十九条 配件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把好"计划"、"订货"、"验收"关,严格按贯标有关程序运作,抓住"定额"、"仓库"、"资金"管理。合理储备配件,储备不应超出设备原值的5%。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有关目录、定额,监督配件的合理储备与使用,建立健全帐、卡和清查盘点制度,进出料要收发有据,帐物相符,发陈存新,交旧领新。定期检查保养,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霉烂变质,大力组织开展配件修旧利废和进口配件国产化的开发工作。搞好配件资金管理,在保证供应的情况下,尽量减少配件占用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设备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各级领导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思想和安全知识的教育,督促检查设备安全工作的情况,设备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行业规定制定和完善各类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各项设备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设备单位都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制度和安全组织并制定相应的奖罚措施。在寒区施工的单位,要搞好设备的防冻、防火和防滑工作。各类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十一条 设备操作(值班)人员,必须熟知设备基本原理与构造,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保养检修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知识及值班运转制度,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严禁违章操作、带病作业和超负荷标准运行。

第四十二条 起重运输设备(含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压力管道)、汽车、供变电设施等特种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取得国家资格认证的机构和部门从事特种设备检测、修理安装和改造。在取得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中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修理。

第四十三条 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使设备质量、技术性能降低,影响正常使用,均为设备事故或故障。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凡属下列条件之一,即按该类事故处理:

1、一般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及以上,50000元以内;

B、设备连续停机时间五天及以上;

2、重大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及以上,150000元以内;

B、设备连续停机时间十五天及以上;

3、特大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150000元及以上;

B、设备连续停机时间三十天及以上;

有专业规定的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直接经济损失只计算修复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或因事故报废的设备价值。

未构成事故的均为设备故障。

第四十四条 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抢救人员,采取措施防止影响扩大;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设备技术性能;。

1、设备事故上报时间及处理权限:

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后五日内报子公司、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处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当日内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派员或委派子公司、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前往现场负责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特大事故:事故发生的当日电(报、话、传)报集团公司,尔后由集团公司电报总公司主管部门,由总公司派员或委派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前往负责处理。

2、对设备事故要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未进行处理不放过;特别要对明知故犯者要从重处罚;对隐瞒事故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加倍处罚。

各级业务部门和设备管理干部、操作人员,都要做好设备事故、故障的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对经常发生故障的部位或部件,应分析研究故障发生的原因和规律,制定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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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五条 设备专业技术培训,应当坚持为企业发展、为生产经营服务的方针,按照不同岗位、不同职务的不同实际需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抓好必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适用性和效益性,不断提高设备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组织各类设备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其内容和要求如下:

1、在职机运单位主管干部,主要是有计划地进行设备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培训。

2、在职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技工,要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学习有关电气、液压、机械-电子一体化的综合知识,进一步充实、提高实际操作技能和维修水平。对其进行的各种培训,均应进行考核,合格者由培训单位发放操作证,考核成绩要记入技术培训档案,作为今后岗位使用的依据。

对担任进口、大(新)型和特种关键设备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进行本机(车)的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掌握新型设备结构特点、性能和操作、维修保养的特殊要求后,方可上机(车)操作。

3、对新上岗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设备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维修保养、排除故障等基本技能的培训,达到能独立操作、会维护保养和排除一般故障。

对新上岗的设备维修工人,必须进行本工种相应等级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作业技能的培训。达到在技术骨干指导下,能完成一般性修理作业。

新上岗设备操作、维修人员需随有经验的技术工人实习,实习期不少于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工人流失。业务部门要把好关;对不适应从事设备操作或维修的人员业务部门有权收回其操作证,并建议所在单位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分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要设置本系统技术工人档案,把人员管理纳入设备管理日程。

第八章 设备完好标准及应达到的管理指标

第四十九条 设备完好标准:

1、设备性能良好,动力设备的输出能够达到规定标准。设备的精度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运行时无超温、超压、污染超标现象。

2、设备运转正常;零部件齐全;没有较大缺陷;磨损程度不超过规定的技术标准;主要的计量仪器、仪表和润滑系统正常。

3、原材料、燃料等消耗正常;基本没有漏油、漏气、漏电、漏水等现象。

设备技术状态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设备:符合完好标准、主要精度(能力)达到出厂标准。

二级设备:符合完好标准。

三级设备:达不到完好标准;有缺陷;带故障运行和停机待修设备。

四级设备:待报废设备。

一、二级设备为完好设备。

在计算完好设备台数时,不得用抽查折合的方法推算,必须反映每台设备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条 设备管理应达到的指标:

1、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90%以上;

2、主要生产设备利用率60%以上;

3、设备故障停机率小于2%;

4、设备新度系数大于0.55;

5、不发生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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