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合同订立
(一)工程合同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
(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三)工程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期限、地点、付款方式、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工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工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进行变更和解除。
四、合同的结算
(一)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法进行结算。
(二)结算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进行结算。
五、合同的履行
(一)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六、合同的终止
(一)工程合同履行完成后,当事人应当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二)工程合同履行完成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工程成果进行评估和处理。
七、其他规定
(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参考文献
[1] 建设部. 工程合同管理办法[J]. 建设管理杂志, 2011, (4): 18-20.
[2] 建设部. 工程合同管理规程[S]. 建设部令第15号,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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