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山东省工会经费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山东省政府制定了《山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工会经费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工会经费属于政府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工会工作,包括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开展劳动竞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
第三条 山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会经费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工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拨入的工会经费;
(三)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工会经费支持;
(四)其他来源。
第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具体标准由山东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拨入的工会经费,按照《山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方式,由工会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工会经费支持,按照《山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方式,由工会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经费开支
第八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要用于工会工作;
(二)真实、准确、及时反映使用情况;
(三)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九条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开展劳动竞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
(二)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
(三)举办文化、体育、卫生等活动;
(四)购买生活福利用品等。
第十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由工会经费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经费开支符合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或者私分工会经费。
第十三条 违反前两款规定,虚报、冒领、骗取或者私分工会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并处5-10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 其他违反《山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所有的工会组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日期: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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