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山西省扶贫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45号)、山西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晋农居发[2014]4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为加强我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是从根本上解决山庄窝铺群众脱贫问题的重大举措;是新十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确定的重点工作;是我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程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要坚持与产业开发、城镇化建设、旧村开发、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项目资金应当遵循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列入专项计划的资金。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补助对象范围包括:
(一)2010年我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识别,户籍人口在300人以下、实际居住不足一半的贫困村(含自然村)在册人口。
(二)2014年我省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含自然村)在册人口;非贫困村贫困人口。
在上述范围内,县级根据工作规划和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年度易地扶贫搬迁村和户。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包括建房补助和基础设施补助资金。省级按照任务和计划分配,当年一次性下达,切块到县。
第七条 要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报账制管理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根据县扶贫部门核准的项目建设计划资金需求、工程进度等情况,分批次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集中安置建房主体工程完工、分散自主购房经验收和审核确认后,建房补助资金拨付完毕;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完毕。
第八条 各县(市、区)要紧密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类型贫困村,因地制宜,分类扶持,对特困群众给予倾斜。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采取城镇安置、建设移民新村、小村并入大村、分散自主购房等多种形式搬迁安置。集中安置、分散自主购房的建房补助资金直补到户。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集中用于移民新区(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企业参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并享受相应的补助政策。鼓励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等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进行定期清理,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完毕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收回省级财政统筹安排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要深入动员宣传,超前规划布局,组织搬迁申报,科学选址设计,及时报批办理建设用地等手续,有序推进工程进度。
第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实施期为3年,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同时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集中安置的项目,以村为单位申报,须经搬迁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镇(乡)政府审查、公告公示等程序,报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审批,列入年度计划;分散安置的项目,以户为单位申报,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及镇(乡)政府审查、公告公示等程序,报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审批,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融资渠道,整合农村危房改造、抗震改建、生态移民、水利移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采煤沉陷区治理等各类移民搬迁项目,统筹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叠加补助搬迁贫困户;要整合各类资源,同步规划建设好水、电、路、气、暖、讯、视、校、医、活动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要与矿业、产业、商业开发相结合,帮助移民群众就业增收。
第十六条 集中安置建设的工程要统一规划设计,由县级人民政府、镇(乡)政府和搬迁村委,按照国家住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引入市场机制,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统一组织建设;也可组织搬迁农户自主建设。
中心村聚集安置的选址,要具备交通便利、生存发展较好的环境条件;可以拆除危旧住房,分期规划建设新房。
分散自主购房的贫困农户,由个人提供购房有效合同等证明材料,经搬迁村委统一申报,镇(乡)政府、县扶贫部门逐级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对搬迁旧村的宅基地,应实施土地复垦、生态修复、规模养殖、乡村旅游等多种形式的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县、乡、村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档案。移民新村、搬迁旧村的村容村貌、基础设施和搬迁户基本情况要有图片、影像、文字等资料;涉及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要整理存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验收考评
第十九条 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工程预算决算、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搬迁地点、建设情况等重要内容要在搬迁村全程公示;吸收村民代表参与监督施工过程。
第二十条 县扶贫部门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象范围、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扶贫部门负责项目和资金的绩效管理,县扶贫部门要对项目建设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市扶贫部门要对项目实行经常性督查;省扶贫部门对全省项目开工情况、建设进度和完工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市扶贫部门汇总本辖区项目绩效情况;省扶贫部门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全省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实行年度考评,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县,给予绩效奖励;对不能按时开工、工程进展缓慢、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县,要视情通报,核减下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二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省委、省政府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支持政策,依据《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指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实施百企千村产业扶贫开发工程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按照“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的要求,对搬迁农户后续产业发展给予扶持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瞄准搬迁户补助原则,扶持搬迁人口发展后续产业;坚持规划引领原则,把后续产业发展同步纳入县级易地扶贫搬迁总体规划;坚持群众自愿原则,民主选择发展方式、确定发展项目;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全程公开公示,自觉接收群众监督。
第四条 省级依据年度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和计划,安排下达后续产业发展资金,专项资金切块到县,对搬迁对象实行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可与相关扶贫资金、涉农资金整合,叠加使用,集中扶持优势主导产业,重点建设一批产业示范园区。加快构建新型集体经营、企业经营、合作经营、家庭经营共同发展的新型后续产业经营体系。采取股份、协议等形式,建立产业发展项目与搬迁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一)镇(乡)政府、移民村集体统一组织实施的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应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同步规划。在广泛征求搬迁农户意见的基础上,由项目建设主体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项目申报书》,报镇(乡)政府审核,县扶贫部门审批。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统一实施的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应按照群众自愿原则,由搬迁农户民主选择项目内容。由项目建设主体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项目申报书》,报镇(乡)政府审核,县扶贫部门审批。
(三)搬迁农户家庭经营的后续产业发展项目,由户主填写书面申请,村集体统一汇总,报镇(乡)政府审批,县扶贫部门备案。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适用范围:
(一)围绕壮大优势主导产业,结合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用于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畜牧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二)围绕培育新的经济增收点,利用自有场地、租赁场所、商业店铺,用于发展商贸物流、农超对接、光伏发电、电子商务等经营销售项目。
(三)围绕改善搬迁农户生产生活条件,用于实施旧村开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小型水利、田间道路、退耕还林等基本建设项目。
(四)围绕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高搬迁农户产业技能,用于扶持一批掌握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养一批就近就业的乡土人才;提升一批农业经理人素质等技能培训项目。
第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非易地扶贫搬迁户;
(二)弥补搬迁建房工程支出缺口;
(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四)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搬迁农户贫困程度实际,实行差异化补助方式,指导镇(乡)政府分类补助,倾斜扶持特困群体。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在项目开始实施时,各地可预拨一定比例的项目资金,具体比例由县级扶贫部门确定。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认真履行意见征询、论证考察、集体研究、公告公示、审核审批等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的结余结转进行定期清理,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或执行完毕的资金,收回上级或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相关信息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知情。
第十四条 各级扶贫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检查。县级负责项目的审批、检查和验收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验收标准、流程和方法;市级负责督导检查和绩效管理,年终汇总各县项目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省级提交专项工作绩效评价报告;省级对项目重点督查,及时完善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扶贫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财政、审计、纪检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要与当地脱贫任务直接挂钩,并作为分配财政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项目申报书编写提纲
2、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项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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