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队科技助力青年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队科技助力青年项目(以下简称“青年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鼓励青年科研人员潜心开展科技助力工作,加快选拔和培养一批崭露头角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成为国家队科技助力工作的中坚力量,助力国家队科学训练水平提升,根据体育强国和人才强国战略要求,结合国家科技管理有关政策和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项目支持长期驻国家队青年科研人员围绕国家队科技助力工作自主选题开展科研攻关,引导其进行应用技术创新和大胆探索,成果直接应用于国家队备战参赛一线。
第三条 青年项目经费采取定额资助方式,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择优立项。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体育总局科教司(以下简称科教司)是青年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科教司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青年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管理、监督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是青年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本领域的项目推荐、协调保障、成果转化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青年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落实《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内容,保证研究内容的质量和真实性,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按规定上报研究进度,按时提交结题材料、参加项目验收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青年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青年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约定,贯彻执行项目相关管理制度与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所承担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并为项目顺利开展提供必要保障,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国家队驻队科研人员根据科教司年度青年项目申报通知,结合长期服务国家队科技助力实践经验及成果积累,自主凝练选题进行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推荐;
(三)从事服务国家队科研、医疗工作,且具有长期驻队服务国家队科研、医疗等工作经历,累计驻队时间不少于4年(在一个自然年中,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
(四)未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省部级以上(含)科技项目;
(五)没有任何兴奋剂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 项目执行周期原则上为2年。同一申报人同年度限申报1个项目。项目参与者不超过6人(含项目申报人),且以青年为主体(45岁及以下科研人员占比80%及以上)。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人按照要求填写《青年项目申报书》,经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管理机构。项目申报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信用良好,五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三)具有项目实施能力和基础,配备专业团队,能提供实施项目所必备的保障条件。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包括资格审查、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和立项评审。管理机构自项目申报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和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的予以受理。科教司组织评审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并形成拟立项项目清单。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科教司向项目负责人出具预立项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评审主要从研究价值、创新性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考虑申报人的创新潜力。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由科教司从专家库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掌握专业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熟悉国家队科技助力工作实际,并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以及保密等评审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立项通知书要求填写《计划任务书》,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自收到《计划任务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报科教司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 逾期未提交《计划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项目立项资格。
第十八条 《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立项、经费拨付、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做好项目成果在国家队的转化应用。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后,科教司将委托具有长期国家队实践经验的专家指导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教司将委托管理机构对青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中期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中期向管理机构报送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或管理机构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管理机构对撤销或终止项目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科教司审核后,批复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从事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负责人不再服务国家队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五)《计划任务书》约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青年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时间等重大事项变更,须经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科教司批准。其它事项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审批备案,供项目验收时核查。
至项目期满不足三个月的变更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青年项目经费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流程,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经费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经费使用规范高效。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统筹使用项目经费,具有预算科目额度内经费支出的自主权,对本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自项目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项目负责人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当自结题材料提交截止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的,准予颁发结项证书。
第三十条 青年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相关材料或不参加验收的;
(二)未按照《计划任务书》约定要求完成,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
(四)存在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和违背诚信要求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六)存在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将在体育总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并取消项目负责人3年内申报体育总局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运用、保护和管理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推广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 发表青年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规定注明青年项目研究成果和项目编号。
第三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成果作为体育总局科技成果统一登记,应优先在国家队中转化应用。体育总局在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教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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