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门诊放疗病人的门诊病历由放疗科相关医师负责保管,治疗结束后由该医师送达医院病案室登记、保存、管理。
2.患者住院期间的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因复印或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病区应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3.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向医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医务处通知相关部门。科室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复印或复制规定的病历资料并收取成本费。
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务人员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5.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处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患者在医院病程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6.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处同意查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7.医院保存的门诊专科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8.观察室病历书写要求同入院记录,观察室病历由护士整理后送病案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9.病案室每日收回的病案必须于次日审修归档(节、假日时间顺延)。存在问题的病历由病案室登记缺陷和错误后,通知科室医师修改。病案室将审修后的病历定时定期归档。
10.对部分病历书写不合格屡教不改的医师,由科主任、病案室提出建议,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由人事科负责通知科室对其采取下岗培训,集中时间学习病历书写知识,直至病历书写合格后方可上岗。下岗培训期间发基本工资。
11.病案室坚持每周进行病历或报告单质量查房,每次查若干个科室,针对平常病历书写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提问和随机抽查病历(或图片及报告单)形式,指出存在的病历(报告)缺陷,指导科室人员病历(报告)书写,以提高病历质量。病历质量查房结果纳入医务处工作质量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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