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 – 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承揽合同民法典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家装行业和涉及私人订制的领域,承揽合同是比较常见的合同类型。

对于涉及包工包料和来料加工的承揽合同,承揽人和定作人要履行什么法定义务呢?

定作人的定作要求不合理,承揽人该怎么办?

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承揽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 - 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承揽合同民法典规定)

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吴可加、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学棉共同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至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和承揽人如何理解

定作人是对他人提出工作要求,要求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接受他人的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承揽人是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领取报酬的一方。

承揽合同的分类

根据承揽工作具体内容不同,承揽合同分为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其中,加工和定作是承揽的典型形态。加工合同,也称来料加工,通常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比如,服装厂用顾客提供的布料为顾客加工衣服。定作合同,俗称包工包料,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具体要求,使用承揽人自己的原材料,制作出特定成品,比如定作人在服装厂选取属于服装厂所有的布料,由服装厂来完成衣物的制作。此外,生活中常见的印刷、洗衣、翻译、拍照、测绘、鉴定都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案例一

案情:刘女士在2022年下半年和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约定2022年10月下旬装修公司进场施工,90天完成施工。然而,90天施工工期已过,工程依然没有完成,原因在于装修公司使用的材料与约定的不符。刘女士表示她当时购买的全包套餐,其中包括硬装和软装,该家装修公司承诺装修材料全部使用某国际大牌的产品。真正开工之后,刘女士发现,该装修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当刘女士提出质疑时,装修公司表示因为该国际大牌的产品涨价,刘女士购买的套餐费用不能覆盖成本,所以对材料进行了更换。如果刘女士坚持使用该品牌产品,则需要额外更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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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装修公司是否可以违反约定使用其他品牌的装修材料?

答: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刘女士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典型的包工包料合同,承揽人既提供材料又提供装修,既然是包工包料并且合同中约定好了装修材料所使用的品牌, 那么承揽人就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提供材料,并且还要接受定作人的检验。刘女士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了装修公司所提供的品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说明承揽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了《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主持人:如果合同约定使用的大牌产品价格暴涨,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就亏本,承揽人是否必须按照合同履行?是否有补救方法?

答:承揽人既然已经在装修合同中承诺使用大牌产品进行装修,定作人也是基于承揽人的承诺,才与承揽人签订装修合同,承揽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相应品牌的材料进行装修。材料价格涨价,一般属于承揽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揽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进行装修,不能将该商业风险转嫁到定作人头上。当然,如果原材料价格确实突然暴涨,超出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如果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承揽人可以和定作人协商变更合同价款,提高相应的报酬,或者协商变更使用其他品牌的产品装修,如果协商不成,承揽人和定作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但承揽人不能未经定作人同意擅自变更装修材料,否则构成根本违约,要向定作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或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

主持人:如果是刘女士自己提供装修材料,承揽人装修公司是否还需要对定作人刘女士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

答:定作人自己提供材料,承揽人进行加工属于来料加工合同。很多业主在装修时对装修公司不放心,担心装修公司使用低劣材料装修,所以就自行提供材料。在定作人自行提供材料的情况下,承揽人仍然有责任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规定了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案例二

案情:王女士购买了一套新房,担心全包装修使用的材料不够环保,于是便找到了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半包合同,也就是装修所需要的材料王女士自己购买,装修公司提供工人进行施工。然而,就在装修公司施工的过程中,王女士却发现自己原本购买的某品牌的环保墙漆被工人替换成了廉价的墙漆,并且其它材料也存在被掉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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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装修材料被掉包,王女士应该怎么办?如何取证维权?

答:王女士可以要求装修公司拿回王女士先前提供的材料在相应部位重新装修,因此导致的工期延长、材料成本损失,由装修公司自行承担,王女士作为定作人,也可以直接行使承揽合同中的法定任意解除权,解除双方的承揽合同,并追究装修公司的违约责任。当然,在举证方面,需由王女士举证证明装修公司擅自更换材料。为避免发生纠纷后举证不能情况,王女士在向装修公司提供材料时,有权要求装修公司及时对材料做出检验,并形成书面的检验文件,注明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这样发生纠纷时,便于法院比对材料是否被装修公司更换、掉包。

案例三

案情:小闫运营一家会展搭建的公司,前段时间和一家公司合作,按照这家公司的要求,小闫为这家公司进行会展展位的搭建,这家公司提供图纸和设计。然而,小闫拿到图纸之后发现图纸有问题,按照图纸搭建的话,展位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小闫和这家公司的负责人反映了几次,负责人拒绝修改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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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定作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安全事故谁担责?

答:负责搭建展位的承揽人在收到定作人的图纸后,经过审核发现图纸不合理,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则承揽人应当毫不延误地以定作人确定能够收到的方式通知定作人,并且详细列明该图纸不合理的具体状况,说明不合理的状况可能引发的后果,以便定作人有针对性地作出决策,及时答复承揽人。定作人在收到承揽人关于图纸不合理的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承揽人,定作人的答复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作人应及时答复承揽人对图纸进行复核的结果;二是定作人经审核后也认为图纸不合理的,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图纸。如果定作人坚持按照原图纸要求承揽人继续完成承揽工作的,承揽人对因此交付的工作成果所产生的安全事故,免于承担相应责任,当然,承揽人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定作人在受到通知后怠于答复,承揽人应当暂停承揽工作,向定作人催告,等待定作人的答复和指示,在未获得定作人答复的情况下,如果承揽人继续按照原定作人提供的图纸完成承揽工作,则承揽人对工作成果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四

案情:小梁经营一家平面设计公司,平时的业务都是做产品包装设计的。最近和一家包装公司合作,双方约定小梁所经营的设计公司给包装公司做5组不可折叠的包装设计,几天后包装公司希望设计公司将设计改成可折叠的,导致设计公司成本提高,双方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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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定作人可不可以中途变更工作要求?如果定作人中途变更要求,承揽人增加的成本由谁承担?

答:《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案中定作人包装公司在承揽人设计公司工作后,将双方约定的不可折叠的包装设计,更改为可折叠的包装设计,双方可依据合同变更情况对报酬作出调整,显然这个更改使得承揽工作要求更高,难度更大,承揽人可以提出增加报酬的主张,如果定作人不同意增加报酬,承揽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案例五

案情:吕女士经营一家传媒公司,平时主要业务是给一些企业拍摄宣传片。科技公司李总需要为公司拍摄宣传片,双方签订拍摄合同。在拍摄过程中,吕女士要求李总协调科技公司各部门进行拍摄,李总认为花钱请人拍摄,还被吕女士安排一堆协调任务。而吕女士认为协调的事情应当由李总公司负责,不然拍摄的各个部分传媒公司无法进行,双方产生纠纷,导致拍摄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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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定作人是否有协助承揽人工作的义务?

答: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之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承揽人为定作人拍摄宣传片或者纪录片,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拍摄宣传片的素材、拍摄场景等,这些是定作人应尽的协助义务,如果定作人不提供拍摄素材,承揽人的承揽工作就无法完成。这个协助义务还只能是定作人协助,其他人都无法协助。如果定作人不协助,导致承揽工作无法完成,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素材,因定作人没有及时协助导致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承揽人可以要求顺延履行期限,如果定作人接到催告后依然不协助,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主持人:宣传片拍摄完成后,定作人审核迟迟不通过,翻来覆去让承揽人进行修改,导致合同迟迟不能完成,承揽人应该怎么办?

答:为保证承揽人按照约定完成承揽工作,避免返工或者发生纠纷,《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九条规定了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权。定作人有权对承揽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承揽人应当接受定作人对承揽工作所进行的必要的监督检验,这是法律规定承揽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即便双方在承揽合同中没有作出约定,承揽人也不得拒绝,但是,这个监督检验应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所谓的必要性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而必需的监督检验,所谓的合理性是不能给承揽人带来不合理的负担,不妨碍承揽人正常工作。案例中定作人要求吕女士公司不断地对宣传片进行修改,如果是必要的、合理的修改,吕女士公司应当根据定作人要求,进行相应的修改,确保宣传片符合合同约定。毕竟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合同,承揽人只有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承揽工作,并提供符合定作人需要的工作成果,才算适当履行承揽合同的约定,才能实现定作人合同目的。当然,如果定作人提出的是不必要、不合理的修改要求,吕女士公司有权拒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供稿:通州法院

编辑:纪欣蕊 郭进

审核:张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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