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行政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行政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行政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

一、定义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约定由行政机关履行的特定义务,当事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约定义务的合同。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的行为。

三、签订和履行

(一)签订

1.1 行政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1.2 行政合同应当由行政相对人自行选择行政机关,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1.3 行政相对人应当对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确认行政机关是否符合签订行政合同的条件。

(二)履行

2.1 行政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2.2 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行政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行政合同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四、监督

(一)监督主体

3.1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合同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合同违法行为。

3.2 各级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合同的监督,对行政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和处罚。

(二)监督程序

4.1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政合同监督制度,明确监督程序和职责。

4.2 行政相对人应当按时向指定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反映行政合同履行的情况。

4.3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并及时处理。

五、附则

5.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2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六、其他事项

6.1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行政相对人”是指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出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机关”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3)“特定义务”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特定职责。

(4)“约定义务”是指行政相对人双方在行政合同中约定的特定义务。

(5)“合同”是指行政相对人双方在行政合同中约定的特定义务。

(6)“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履行特定义务的请求。

(7)“审核”是指行政相对人向指定的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的过程。

(8)“确认”是指行政相对人向指定的行政机关确认行政机关是否符合签订行政合同的条件的过程。

(9)“监督”是指各级监察部门对行政合同进行监督和处罚的过程。

(10)“合同履行”是指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合同的约定履行特定义务的过程。

(11)“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行为。

(12)“指定”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制定实施措施时需要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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