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全国总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全国总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全国总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党中央关于经费收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全国总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总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由全国总工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三条 全国总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经费用于全国总工会的工作目的和需要。

第四条 全国总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民主、规范的原则,加强内部监督,保证经费收支管理的具体实施。

二、经费来源

第五条 全国总工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工会组织收取的会费;

(二)企业工会组织向企业收取的工会经费;

(三)国家财政拨给工会的经费;

(四)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六条 全国总工会经费收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全国总工会经费收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二)全国总工会经费收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接受上级工会和经费审查部门的监督;

(三)全国总工会经费收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三、经费支出

第七条 全国总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组织活动支出;

(二)工作经费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全国总工会经费支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全国总工会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二)全国总工会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接受上级工会和经费审查部门的监督;

(三)全国总工会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四、经费收回

第九条 全国总工会经费收回包括:

(一)会费收回;

(二)企业工会组织向企业收取的工会经费收回;

(三)国家财政拨给工会的经费收回;

(四)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收回。

第十条 全国总工会经费收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全国总工会经费收回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二)全国总工会经费收回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接受上级工会和经费审查部门的监督;

(三)全国总工会经费收回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总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全国总工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其他有关经费收支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全国总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具体实施由全国总工会财务部门负责。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经费收支管理措施,并定期进行经费收支审计。

全国总工会各工会组织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加强经费收支管理,保证经费用于全国总工会的工作目的和需要。

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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