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普遍服务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信普遍服务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订〈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22〕27 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信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资金管理办法》、年度申报指南、资金下达及项目批复相关文件,项目合同等。
第三条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应与同级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密切沟通联系,结合工作实际和各自职责,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竣工验收范围为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等与实施企业签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以及利用因中标价低于资金预算而剩余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招标剩余资金)所部署的项目。电信普遍服务项目根据年度任 务部署动态变化。
第五条 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网络设施建设或改造情况、网络覆盖情况(如覆盖范围、信号强度、速率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第六条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等与实施企业签订合同后,应于 30 日内将合同约定的网络覆盖项目涉及的行政村及相应任务信息提交至电信普遍服务管理支撑平台,作为 后续竣工验收项目范围基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进行任务位置变更或取消的,由实施企业向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提出申请,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同意后应及时将任务变更信息提交至电信普遍服务管理支撑平台。
第三章 验收程序及方式
第七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承担企业应做好项目建设投资及运行维护费归集,作为项目验收、审计、绩效评价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承担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自验。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可委托地市人民政府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项目承担企业向所在省(区、市) 通信管理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上述工作应在项目约定交付时间之后3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应包括:
(一)立项材料: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等;
(二)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管理、工程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实施材料:项目工程设计文件、设计调整文件等;
(四)竣工材料:项目竣工验收自验报告、项目竣工财务结算报告等;
(五)对所提供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条 在收到项目承担企业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后,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商同级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及时抽调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竣工验收检查小组,开展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评审、实地检查等方式。竣工验收检查小组应严格审核承担企业的工程建设、补助资 金使用等方面材料,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时应抽取一定数量(具体要求见附 件 1)的行政村开展实地检查,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 准、施工质量和业务开通等情况。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应于10个工作日内公示验收结果;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责令承担企业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应于完成项目验收后2个月内,将验收及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对项目承担企业验收申请作出批复。第四章 验收标准
第十五条 开展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相关工程建设或升级改造,并能够正常运行和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网络覆盖项目应按要求在电信普遍服务管理支撑平台提交相关信息。项目验收时企业提交的行政村数据应与从电信普遍服务管理支撑平台导出数据保持一致,包括项目承担企业、行政村信息、网络覆盖信息等。
第十七条 各类项目应分别满足附件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及要求。项目验收时应对相关技术指标进行核验。后续如电信普遍服务项目范围进一步扩展,将另行印发相关项目验收标准。
第十八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工程建设和网络运营维护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项目应满足共建共享相关要求,应按要求满足6年或10年运营维护要求。
第十九条 电信普遍服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应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问责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电信普遍服务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并公示检查结果。对于重新验收仍未通过的承担企业,视情况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收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本着质量第一、实事求是的态度,扎实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 合约履行。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单位和个人,各省 (区、市)通信管理局应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商同级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本省开展电信普遍服务项目竣工验收的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9月1日起施行,《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工信厅联通信 〔2017〕99 号)、《电信普遍服务试点 4G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信厅通信〔2019〕32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实地检查数量要求
2.行政村光纤网络覆盖项目验收标准
3.移动宽带网络(4G/5G)覆盖项目验收标准
4.移动通信基站北斗授时功能改造项目验收标准
附件 1
实地检查数量要求
对于行政村光纤和移动宽带网络(4G/5G)覆盖项目,涉及的行政村数量(同时承担 4G 和 5G 建设任务的合并计算) 在 1000 个以下的,应至少对 20 个行政村实地检查(若行政 村数量不足 20 个则应全部进行实地检查);行政村数量超过 1000 个的,每增加 100 个行政村应至少增加 1 个行政村开展 实地检查。
对于边疆地区及海岛项目,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数量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移动通信基站北斗授时功能改造项目,改造基站数 量不超过 3000 个的,按照不低于 1%比例进行实地检查;超过3000 个的,实地检查数量不少于 30 个。
各类项目实地检查应覆盖项目所涉及的全部地市和承担企业。对于利用招标剩余资金部署的项目,可与同期拟验收的年度电信普遍服务建设项目合并验收,按合并后涉及的行政村总量确定实地检查数量。
附件 2
行政村光纤网络覆盖项目验收标准
光纤网络覆盖项目应通过新建或升级改造实现光纤通达行政村;对于采用非光纤技术方式实施建设的行政村,应按 申报方案及合同要求完成行政村宽带通达建设。每 村 应 至 少 安 装 一 台 电 信 普 遍 服 务 客 户 端 设 备 (BUCPE),并能够与电信普遍服务管理支撑平台连接互通。
电信普遍服务客户端设备应符合《宽带普遍服务质量管理系统总体要求》(YD/T 3058-2016)和《宽带普遍服务专用固定客户端设备技术要求》(YD/T 3059-2016)。
光纤网络覆盖项目竣工验收时应从电信普遍服务管理支撑平台导出验收文件,对项目承担企业、行政村信息、网络覆盖信息进行核验。行政村的宽带网络平均接入速率应至少 达到 12Mbps。
网络速率测试方法应符合《宽带速率测试方法固定宽带接入》(YD/T 2400-2018)和《宽带速率测试方法用 户上网体验》(YD/T 2691-2014)。
附件 3
移动宽带网络(4G/5G)覆盖项目验收标准
电信普遍服务移动宽带网络覆盖项目分为行政村、边疆地区、海岛(礁)等不同场景,项目承担企业应按申报方案及合同要求完成 4G 基站或 5G 基站建设,并选取测试点,使 用电信普遍服务专用 APP 进行测试,并将信息上报至电信普遍服务管理支撑平台。
(一)行政村。
基站选址应优先覆盖村委会、学校、卫生室等主要公共机构、人口聚居区,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范围。承担企业应在每个承建基站覆盖范围内选取不少于 3 个 测试点进行测试,测试点优先选择上述重点点位。
(二)边疆地区。
基站选址应优先覆盖抵边范围内的 20 户以上边民聚居 区、学校、卫生室、口岸、哨所及周边道路,以及合同约定 的其他范围。承担企业应在每个承建基站覆盖范围内选取不少于 3 个 测试点进行测试,测试点优先选择上述重点点位。
(三)海岛(礁)。
移动信号应覆盖海岛上有人活动区域。
承担企业应在每个承建基站覆盖范围内选取不少于 3 个 测试点进行测试,测试点优先选择海岛上有人活动区域。移动宽带网络覆盖项目竣工验收时应从电信普遍服务管理支撑平台导出验收文件,对项目承担企业、行政村信息、 网络覆盖信息进行核验。4G 基站所有测试点的参考信号接收功率(RSRP)值应大于-110dBm,且至少有一个测试点下行速率不低于 10Mbps 或合同约定的最低速率。5G 基站所有测 试点 RSRP 值应大于-110dBm,且至少有一个测试点下行速 率不低于 100Mbps 或合同约定的最低速率。网络速率测试通过电信普遍服务专用 APP 进行,测试方法应符合 YD/T 2892-2015《宽带速率测试方法移动用户上网体验》。
附件 4
移动通信基站北斗授时功能改造项目验收标准
移动通信基站北斗授时功能改造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应基站加装北斗授时模块,并支持将北斗信号作为主用授时来源。
基础电信企业应提供所改造基站的基本信息,包括基站所在行政村、基站 ID(16 进制)、基站使用的授时来源等。验收时应通过企业基站设备网管系统中查看相应基站的运行状态,确认基站授时模块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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