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O临床研究BE和I-IV期业务收入确认方式探讨(临床研究cro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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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行业概述

(一)CRO行业定义

合同研究组织(CRO,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是指通过合同的形式为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以及科研机构在研发过程中提供专业外包服务的组织或机构。CRO作为医药企业可借用的一种外部资源,在接受客户委托后,可以在短时间内组织起一支专业化和经验丰富的研究队伍,从而帮助医药企业加快药物研发进展,降低药物研发费用,并实现高质量的研究。

(二)CRO的业务范围

CRO的业务范围覆盖了药物研发的全流程,从药物发现、临床前研究再到临床研究,临床前CRO主要从事药物发现研究服务和临床前研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筛选、先导化合物和活性药物中间体的合成及工业研发和安全性评价研究服务等;临床CRO主要从事临床研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I-IV期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BE)、临床试验现场管理(SMO)、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受试者招募以及注册申报服务等。目前,药物发现阶段主要在医药制造企业进行,行业内的CRO以提供临床前研究服务和临床研究服务为主。

临床CRO所提供的临床研究服务,主要系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以药品上市注册为目的,为确定药物安全性与有效性在人体开展的药物研究,包括I-IV期临床试验以及生物等效性试验(BE)。其中,I-IV期临床试验主要针对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和体外诊断试剂等,生物等效性试验(BE)主要针对仿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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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CRO服务涵盖的业务流程及模块

创新药等的临床试验分为四期:

(1)I期临床试验为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2) II期临床试验为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

(3)III期临床试验为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获益与风险关系,为药物注册申请获得批准提供充分的依据;

(4)IV期临床试验为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自主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获益与风险关系,改进给药剂量等。

不同于创新药的药物临床试验,仿制药在临床上需要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BE),大多数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评价指标来评价生物等效性,也即,需要通过临床试验考察在相似试验条件下仿制药和原研药在人体内的吸收程度和吸收速度的差异。等效性研究的基本流程是,对服用原研药和仿制药的受试者进行血液等生物样本的采集,并在符合监管要求的生物样本检测实验室进行生物样本中药物浓度的检测,从而评价两者的一致性。

(三)国内CRO类型划分

依据CRO企业的研发标的类型、研发服务内容及业务链条的完整性,可以将CRO企业划分为全面综合型、细分专业型和“药学 临床”综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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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CRO企业类型划分

根据CRO企业的业务范围和类型,本文拟探讨临床CRO提供的I-IV期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BE)全流程服务的收入确认方式。临床CRO为客户在临床试验过程中提供的某一环节的服务,如临床试验现场管理(SMO)、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受试者招募和生物样本分析等专项服务的收入确认方式将在后续予以探讨。

临床研究BE、I-IV期业务收入确认

(一)临床研究服务的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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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临床研究服务的业务流程

根据临床研究服务的业务流程,全流程的临床研究服务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1)临床试验准备阶段(主要包括:组建项目团队;确定研究单位临床试验机构;组织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相关技术文件、数据管理及统计分析计划,确定研究方案;协助推动伦理委员会审核、临床登记与备案,开展方案培训等);

(2)临床试验实施阶段(主要包括:召开启动会、受试者的招募和筛选、临床试验现场管理和全程监查、生物样本分析、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等);

(3)临床试验收尾阶段(主要包括:撰写提交临床研究报告、协助准备药物注册申请材料等)。实务中,临床CRO可为客户提供全流程的临床研究服务,亦可单独提供临床试验现场管理(SMO)、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受试者招募、生物样本分析等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

(二) BE业务与I-IV期临床试验业务对比情况

BE业务与I-IV期临床试验业务在试验开展的总体流程上相似,但在试验目的、受试药物的类型、试验周期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具体比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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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BE业务与I-IV期临床试验业务对比

通过上述对比,BE业务主要针对仿制药,以健康受试者为主,执行周期通常为6-12个月,不同于I-IV期临床试验,BE业务实施周期通常相对较短,多数项目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实施完毕,或在启动后的下一会计年度实施完毕。

(三) 临床研究服务收费模式

CRO企业提供临床研究服务的收费模式主要分为客户定制服务(Fee-For-Sevice,FFS)及全时当量服务(Full-Time Equivalent,FTE)两种。

客户定制服务模式(FFS),客户有明确的服务需求并与CRO企业签订服务合同,CRO企业与客户所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包括若干个研究内容,合同规定了各研究内容的相应任务、目标以及金额。FFS结算模式通常适用于客户有明确的服务需求的项目,如明确约定所需要的实验结果或者样品,并约定技术标准。CRO公司受托进行研发服务,并提交成果。此类模式收入确认方法系本文接下来需要探讨的内容。

全时当量服务模式(FTE),CRO企业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技术人才,根据客户的要求完成研发任务,根据记录的实际工时乘以合同约定的全时当量劳务费率收费。FTE结算模式通常适用于进度和结果不确定的探索性的研究。此类模式下,收入确认方法较为清晰明了,可按人员工时与合同约定的全时当量劳务费率按月或季结算并确认收入;或按合同约定费率、约定期间统计工时,计量并确认收入。

(四) 临床研究服务业务是否满足时段法确认收入的规定

根据新收入准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①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②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③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临床研究服务业务满足上述规定中的第一条: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临床研究服务主要是接受申办方委托,参与制定临床试验研究方案、监查临床试验研究过程、生物样本分析、临床试验的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等,并协助完成临床试验研究总结报告等。

CRO企业承接客户委托的项目后进行内部立项,任命项目经理,并根据项目需求组建包括监查员(CRA)、医学人员、受试者招募人员、临床协调员(CRC)、分析测试人员、数据管理人员、统计分析人员等在内的项目团队。试验开始前,CRO企业起草临床试验方案及伦理材料,临床试验方案及伦理材料定稿后,向申办方提交临床试验方案,获得伦理批准后,向申办方提交伦理批件,由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单位起草的数据管理计划和统计分析计划提交给申办方,分析部门进行方法学开发,并进行方法学验证;试验实施过程中,由CRC、CRA进行现场管理,CRC协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受试者筛选、入组、试验产品发放、受试者随访、生物样本采集、试验数据采集录入、受试者出组、试验产品回收等临床试验现场管理工作,CRA对试验进行监查,同时采血过程中通过邮件等形式汇报试验情况,包括采血情况、脱落情况、异常情况等;试验完成后,向客户交付生物样本分析报告、数据管理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和试验总结报告。

根据CRO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一般约定CRO企业需定期向客户汇报临床研究的进展情况,在研究过程中的相关书面及电子申报资料需及时提交给客户确认,同时临床研究服务开展至重要节点或遇到重大事项时也需向客户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客户根据CRO企业提交的资料内容及工作进展情况确定当前工作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工作要求并进行核查确认。由于CRO企业需向客户汇报和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或工作相关重要资料,持续向客户交付临床研究服务的成果,客户在整个服务过程中能够了解和获取与项目进度和项目成果相关的信息与资料。

临床研究服务业务的成果是一个持续交付的过程。合同通常约定,CRO企业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指导原则和规定制定试验方案,并严格按照要求负责临床研究的实施和全部管理工作,按照合同要求定期向客户汇报临床研究的进展、下一阶段计划及临床研究中出现的一切与该研究相关的问题,所有相关书面及电子申报资料,经双方确认后,CRO企业均需及时提供给客户,客户有权利对临床研究服务实施全程稽查。同时,根据合同约定,CRO企业在临床研究期间获得的所有病例报告和其他数据,所有权都归属于客户,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也归属于客户,客户在临床研究服务的过程中,可以在利用CRO企业已经提供服务的基础上,选择自行或委托其他CRO企业继续履行临床试验运营项目的后续工作,而无需重新执行CRO企业已提供的服务。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发布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填报说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填报说明》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方案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对于BE试验期间方案变更中的实质性变更,药品申请人需重新提交备案。此外,如果临床试验执行过程中涉及临床试验机构的变更,则药品申请人同样需重新提交备案。

BE试验服务业务,如果项目终止,客户更换另一家CRO企业(“新聘企业”)进行研发,在不涉及临床试验方案中的实质性变更和临床试验机构变更的情况下,新聘企业可以在CRO企业已完成工作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临床试验,无需重新进行备案、重新设计方案、招募新的受试者和重新受药并检测;同时,如果临床试验期间的方案存在实质性变更或者需变更临床试验机构,则药品申请人无论是否更换CRO企业,均需重新提交备案。与BE试验类似,如果药品申请人在CRO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新聘企业继续进行I-IV期临床试验,新聘企业可以在CRO企业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试验报告,实质上无需重复执行公司累计已经完成的工作。

因此,CRO企业提供的临床试验研究业务满足在履约的同时,客户可以取得并消耗CRO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符合新收入准则时段确认收入的第一条标准,即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五) 临床研究服务业务履约进度的确定方法

1、CRO企业需结合临床试验合同从业务层面判断项目的履约进度是否能够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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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临床研究服务履约进度确定决策树

若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如选择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应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包括实际测量的工作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指标)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此时需考虑选择的产出指标是否能如实地反映向客户转移商品的进度;如选择投入法,可采用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如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进度,实务中一般根据实际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投入法下需准确编制预算总成本。若采用产出法中的里程碑法确定履约进度,则需将项目履约过程分拆成多个里程碑节点,企业应判断每个项目的里程碑节点,而节点的确定应符合业务的性质和特点。

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需判断已发生的劳务成本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如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同时需给出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的具体依据,并判断相关依据是否客观、充分;如预计无法得到补偿的,则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2、临床研究服务业务履约进度的一般方法

对于临床研究服务业务,通常采用投入法,以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比例估计履约进度。在临床试验方案制定阶段,已确定试验例数及临床试验机构、招募及检测机构、项目周期和项目参与人员等,包括服务采购、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在内的项目成本能够可靠估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果临床试验方案、委外费用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及时调整预计总成本。试验过程中成本的发生与完成进度有着较强的关联性,因此,采用按累计实际已经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比例估计履约进度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另外,依据累计实际已经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依赖于公司的内部控制。为确保履约进度的准确性,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成本预算管理制度和合同成本会计核算管理制度,通过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准确地提供每期发生的成本。公司应定期复核每项合同的预算来确定预算成本是否准确反映公司实际服务中产生的成本,在复核中如果发现存在改变未来合同服务进度的因素,公司需相应调整成本预算,确保与收入确认相关的预计总成本、实际成本、履约进度等重要参数的准确。

(六) BE业务收入确认同行业对比情况

表3:BE业务收入确认同行业对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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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收入确认具体方法来自招股说明书。

同行业公司的BE业务均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对履约进度的估计,项目周期较长的采用投入法;项目周期较短通常不超过1年的,依据合同约定和历史经验估计预期成本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发生的成本确认收入。从注册制实施以来的上市企业来看,采用“收入=成本模式”的企业为多数,如阳光诺和、百诚医药等企业。

部分上市企业BE业务未采用产出法下的里程碑法、投入法下的成本法的情况分析:

1、未采用产出法下的里程碑法确认收入分析:

按里程碑法确认收入实际上属于在完成各个里程碑时,按已经提供的劳务量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估算完工进度/履约进度。

一是对于BE业务,除需CRO企业自身员工提供劳务外,还需委托临床试验机构进行方案的具体实施,部分CRO企业支付给临床试验机构的机构费占成本的比例超过50%,比例较高,而其自身人工成本占比不到30%相对较低,无法以工时为代表的工作量法测定形象进度;

二是国内外尚未有专业的测量师提供相应的进度测量服务,因此专业测量法不适用于临床研究业务形象进度的确定;

三是BE业务每个里程碑完工进度的可参考比例,不具有行业统一标准,确定各里程碑节点的形象进度比例存在较大的估计成分而导致的误差。因此,该种方式不适用于BE业务。

2、未采用投入法下的成本法确认收入分析:

首先,BE业务项目的实施周期通常不超过1年,周期相对较短,多数项目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实施完毕,或在启动后的下一会计年度实施完毕;

其次,BE业务需委托临床试验机构进行方案的实施,部分CRO企业支付给临床试验机构的机构费占成本的比例超过50%,如果将机构费用并入BE业务成本合并确定完工进度,则会在项目核算过程中因机构费用支付进度不完全同步而造成项目发生成本与实际完工进度不匹配的情形,从而导致项目整体进度、收入和利润确认失真的情况。

因此,CRO企业需结合服务成本构成、预算成本编制准确性及自身核算效率和成本等,选择更加谨慎的方法。

(七) I-IV期业务收入确认同行业对比情况

表4:I-IV期业务收入确认同行业对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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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收入确认具体方法来自招股说明书。

同行业公司的I-IV期临床试验服务业务均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且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较为统一;随着CRO行业的发展,泰格医药、诺思格等企业存在采用FTE结算模式的项目,此类项目根据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按月或季结算并确认收入,相比成本法减少了管理层判断的估计成分,提高了核算准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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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V期试验服务采用成本法确认履约进度时,支付给临床试验机构(供应商)的临床试验机构费用成本是否需进行适当调整的考虑

1、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在下列情形下,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可能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的调整:当企业已发生的成本与履约进度不成比例,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需要进行适当调整,通常仅以其已发生的成本为限确认收入。当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就能够预期将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企业在采用成本法时不应包括该项目的成本,而是应当按照其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1)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客户先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之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

(3)该商品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重较大;

(4)企业自第三方采购该商品,且未深入参与其设计和制造,对于包含该商品的履约义务而言企业是主要责任人。

2、同行业上市公司与申办方签署的临床试验服务合同中包含临床试验机构费用的处理方式

临床试验机构费用系临床CRO企业在具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一般为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而支付给其的服务费,是CRO企业营业成本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该费用包括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费、研究者费以及受试者检查费等相关费用,部分CRO企业支付给临床试验机构的机构费占成本的比例超过50%,比例较高,可能存在企业已发生的成本与履约进度不成比例的情形,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进行了适当调整,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如下:

(1)泰格医药

临床试验技术服务项目收入分为两部分确认:一是日常根据支付的医院费用加成12%确认为临床试验医院管理服务收入,二是合同总额扣除临床试验医院管理服务后,临床试验技术服务的部分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依据已经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2012年,泰格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从业务内容角度看,临床试验医院管理服务为在临床试验技术服务过程中,根据客户需要派生出的,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选择、联络和协调各地具有临床试验资质的医院(研究中心)的服务。如客户需要提供临床试验医院管理服务,签约时一般将此服务包含在临床试验技术服务合同中,临床试验医院管理服务的价格通常根据支付给医院的服务费基础上加成12%~16%左右的毛利进行报价。”公司将临床试验技术服务中的临床试验医院管理服务分离出来单独核算,在临床试验医院管理服务发生后,日常根据支付的医院费用加成12%确认为临床试验医院管理服务收入,临床试验结束后再根据临床试验医院管理服务价格与已确认收入的差额确认为结算时的收入。

泰格医药对于扣除医院管理费用计算完工进度的合理性论证如下:一是将支付给医院的检查检验等服务费计入临床试验医院管理服务成本,但是该项成本的发生进度与医院提供的服务进度无直线配比关系,公司同医院一般采用以下支付方式:即在临床服务采购合同签订后预付30%合同价款、试验中期支付40%合同价款、试验结束支付剩余的30%合同价款,支付节点只与临床试验中的受试者(患者)招募入组、监查随访阶段的部分进度相关,并非项目的整体进度;二是临床试验机构费用是向第三方(医院)采购获得,该项服务收费在合同报价清单中根据预计的医院费用加成12-16%报价,与临床试验技术服务整体合同相比明显偏低,如果将医院服务费并入临床试验技术服务成本合并确定完工进度,则会在项目核算过程中因医院服务费支付进度不完全同步而造成项目发生成本与实际完工进度不匹配的情形,从而导致项目整体进度、收入和利润确认失真的情况。

(2)诺思格

诺思格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申办方委托发行人向临床试验机构支付费用的,会在签署的临床试验运营服务合同中进行具体约定。发行人提供的CO(I-IV期临床试验全流程的综合服务)业务中,发行人向临床试验机构支付费用的行为的附加值较低,向申办方提供的此类服务通常只能收取少量的服务费用。

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支付临床试验医疗机构费用对应的毛利率在4.41%-6.20%,略呈下降趋势;由发行人支付临床试验医疗机构费用的CO项目收入中临床试验医疗机构费用收入分别为3,310.49 万元、3,305.16 万元和4,650.77 万元,扣除临床试验医疗机构费用收入的其他收入为7,663.70万元、6,889.24万元和11,298.20万元。(其他收入=由发行人支付临床试验医疗机构费用的CO项目收入-临床试验医疗机构费用对应的收入,临床试验医疗机构费用毛利为主营业务收入中临床试验医疗机构费用部分在当期确认的收入与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中临床试验医疗机构费用金额的差额)。诺思格在确认I-IV期临床试验服务的收入时,亦是分为两大部分进行确认。

综上,泰格医药、诺思格将I-IV期临床试验服务收入分为两部分确认,在计算项目履约进度时,扣除了临床试验机构费对履约进度计算的影响,扣除临床试验机构费后的服务项目按照成本法确认提供服务收入。因此,CRO企业需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与客户签署的各服务项目的收费、支付给上游供应商的成本占比情况以及成本投入与项目履约进度的匹配程度等,分析判断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是否需进行适当调整。

CRO临床研究BE和I-IV期业务收入确认方式探讨(临床研究cro是什么意思)

CRO开展临床研究BE、I-IV期业务收入确认审核关注要点

1、结合行业规范、项目特点、历年研究经验及合同约定的成果交付时点等综合评估分析判断收入确认相关的时点、依据、会计核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BE服务采用非里程碑法/非成本法的原因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资料,比较分析收入确认核算方法;结合企业实际业务流程、合同条款约定等方面,分析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4、了解BE研究服务、I-IV期临床研究服务具体业务内容及区别,确认企业业务类型划分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了解企业业务实施周期,分析是否存在合同变更及合同终止情形的约定,以及对合同变更及合同终止情形的会计处理方式;

5、获取项目合同台账、收入台账,了解报告期内执行合同的具体情况,检查主要项目的临床研究服务合同、试验过程关键文件记录、试验报告及交付单,将收入确认进度与成本投入进度进行比对,抽查主要项目的收入计算过程,重新计算所抽查项目的收入确认金额;

6、了解企业预算成本编制的内部流程和控制措施,取得企业预算成本编制资料,复核主要项目预算成本编制的准确性,确认企业预算成本编制符合项目实际开展情况。

CRO临床研究BE和I-IV期业务收入确认方式探讨(临床研究cro是什么意思)

实务案例

案例:阳光诺和

问询:关于收入确认方法

请发行人说明:……(3)临床试验研究服务的履约流程及节点,采用按劳务成本占预计总成本比例估计履约进度的原因;……

回复:

采用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比例估计履约进度的原因

对于临床试验服务业务中的I-IV期临床试验研究服务项目,公司采用按劳务成本占预计总成本比例估计履约进度,具体原因如下:

(3)Ⅰ-Ⅳ期临床试验项目
在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公司对该类项目按已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作为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满足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全部条件,具体如下:

①此类项目合同的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

与药学研究项目类似,如果在公司履约的过程中更换其他企业继续进行临床试验,其他企业可以在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试验报告,实质上无需重复执行公司累计已经完成的工作,因此,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公司提供的试验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②履约进度能够可靠估计,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应当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投入法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通常可采用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进度。因此,公司按照项目已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作为履约进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③满足控制权已经转移的条件

临床试验项目的申办方为客户,而非公司,临床试验成果归属于客户。公司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及时与客户沟通项目进展,如上所述,如果在公司履约的过程中更换其他企业继续进行临床试验,其他企业可以在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试验报告,实质上无需重复执行公司累计已经完成的工作,因此,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满足控制权已经转移的所有条件:

A、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B、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C、合同有明确的与提供劳务相关的支付条款;

D、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E、公司因向客户提供劳务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4)生物等效性试验(BE)和生物分析项目

该类项目收入确认方法与一次性交付成果的药学研究项目类似,项目周期通常在1年以内,在相关服务交付前的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合同约定和历史经验,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成本并按照相同金额确认劳务收入;相关服务交付时,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款扣除前期已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来源傅成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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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4年4月18日 下午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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