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细落准,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24日

甘肃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细落准,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限于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规定的费用及明细项。企业研发项目立项后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之前需及时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同时按要求留存相关备查资料。

第三条  鉴定范围: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提出异议转请科技管理部门鉴定的研发项目。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研发项目,不需要鉴定;企业已鉴定过且为最终结论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第四条  项目鉴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将项目资料报送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由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由省级税务部门直接管辖的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市(州)级税务部门对转请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鉴定项目的结论仍有异议的,可通过省级税务部门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复核鉴定。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出具的鉴定为最终结论。

第五条 项目鉴定内容:该项目是否为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准确、合理的定性判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发活动的鉴定判断;税务部门提出的其他异议事项。为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可操作性,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下列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第六条  鉴定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流程。县(区)级税务部门向所在地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异议项目鉴定申请,由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向所在地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转请鉴定的函》(见附件1)。市(州)级税务部门提出异议项目鉴定申请,直接向所在地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转请鉴定的函》(见附件1)。市(州)级税务部门向所在地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鉴定函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鉴定企业主管税务分局(所),被鉴定企业主管税务分局(所)在接到市(州)级税务部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2)。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鉴定的(不含复核鉴定)项目,省级税务部门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转请鉴定的函》(见附件1)。省级税务部门应在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鉴定函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州)税务部门通知被鉴定企业的主管税务分局(所),被鉴定企业的主管税务分局(所)在接到省或市(州)税务部门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2)。

(二)提交资料。企业收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所有资料至市(州)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企业未按要求提交资料,或经科技管理部门催促后,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完成资料提交的,视为企业主动放弃鉴定,税务部门提出的异议项目鉴定按不符合“研发活动”的规定处理。

(三)初步审核。省或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供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对需要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及时通知企业补充相关资料,并确保企业提供资料的完整。

(四)组织鉴定。省或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项目鉴定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专家组应对鉴定项目当场做出明确鉴定结论。企业如需修改完善资料或专家组提出补充相关资料、答辩的建议,经省或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后通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将完善后的资料报送鉴定部门,补充报送资料有误、不完整或逾期未报送的,视为企业主动放弃鉴定。鉴定完成后,由省或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留存企业提供的全部资料。

(五)反馈意见。税务部门提出异议的项目鉴定,省或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专家组意见后,应出具《关于反馈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的函》(以下简称《鉴定意见的函》)(见附件3),并在出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反馈至相关税务部门。

(六)申请复核。市(州)级税务部门对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的函》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税务部门转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复核鉴定,并提交《关于复核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的函》(以下简称《复核鉴定的函》)(见附件4)。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收到《复核鉴定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调取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并按照要求开展复核鉴定工作。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完成复核鉴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反馈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复核意见的函》(见附件5)作为最终鉴定意见,并函告省级税务部门。相关复核鉴定资料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第七条  企业项目鉴定资料包括:

1.企业与研发项目相关的总体资料(见附件6)(企业非首次开展项目鉴定,只需提供有变动的资料);

2.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作出的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等;

3.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任务书或计划书;

4.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5.企业研发项目阶段性的工作报告或总结报告(见附件7);

6.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7.经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8.企业承诺书(见附件8);

9.省或市(州、区)级科技管理、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选取专家组要求。鉴定专家组一般由3名以上技术、科研管理、财务等不同领域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1人。遴选专家实行回避制度。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税务师或审计师证书,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鉴定过程中,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省或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建立项目鉴定专家库,落实科研诚信要求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鉴定应用。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函》,作为税务部门核查时的依据。

第十条  参与鉴定人员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各级科技、税务、财政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讲,做好项目鉴定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引导企业规范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鉴定合理、科学、准确。科技管理部门对税务部门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鉴定,所需经费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给予保障。

第十二条  市(州)级科技、税务部门应做好研发项目鉴定统计工作,每年1月15日和6月30日前,分别将上一年度下半年、上一年度及当年上半年的统计情况相互通报,同时报送省级科技、税务、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等按照市(州)权限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转请鉴定的函

      2.税务事项通知书

      3.关于反馈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的函

      4.关于复核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的函件

      5.关于反馈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复核意见的函

      6.XX企业与研发项目相关的总体资料

      7.XX(项目名称)阶段性工作报告(总结报告)

      8.企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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