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进行合同签订阶段的造价管理(怎样进行合同签订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

怎样进行合同签订阶段的造价管理(怎样进行合同签订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

在施工合同签订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如合同价格的控制,合同价格的变更和调整,设计变更、索赔事项、签证要求、工期补偿、停、窝工损失补偿、总包配合费等各方面价格的调整或调整方式和程序。每一项可转化为价格的责任事项的约定均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施工企业的利润实现。

因此,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尤其注意审查合同各项约定是否存在漏项、不明确、重大不利、不合法、无效等情形。而该等不利情形的发生,将可www.gczjy.com能直接导致施工企业的利润损失、成本损失甚至倒贴。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即面临着工程造价方面的重大不利风险。施工合同无效时,按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分别有几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从该条可以看出,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也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即合同无效,实际与合同有效的情况处理相同。因此,即便明知是无效合同,也不妨碍施工企业努力做好工程造价管理,以便将来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但经修复过后验收合格的,虽然《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但发包人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理由同上。但是对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经过修复之后仍然不能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www.gczjy.com付工程价款。这是因为《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均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经修复后仍不能验收合格的工程,不能交付使用,即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则发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然无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不仅如此,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当然,《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如果发包人对此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实践中,发包人的过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提供的设计有缺陷;B、明示或暗示承包人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等;C、违法直接指定分包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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