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流动党员的8条管理办法(流动党员管理规定办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人们的工作越来越显现出流动性,基层党组织如何对流动党员的组织生活进行管理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流动党员管理一般包括流入和流出两个方面。在实践中,对流动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01 党员流动前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和从业情况,经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对长期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或所在单位党组织。对短期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无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为其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02 临时外出的党员,仍在原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03 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其编入街道下属的社区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负责管理。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建有党组织的,党组织要及时接纳他们,为其办理接转组织关系或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手续,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流动党员。

04 党员外出地点不固定的,应主动与原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定期汇报外出后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并按时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05 对那些未经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批准外出的党员,或外出后不主动与原党组织联系、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06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原党组织应当根据他们外出时间的长短和人数的多少,建立临时党组织或临时党小组,使其定期过组织生活,隶属于原党组织领导。

07 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要通过信函、互联网等多种联系方式,了解党员在外地的情况,向其通报党支部的有关决议和重大事项,寄发学习材料。

08 对于流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主动地与他们联系,吸收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特别是对于持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的党员,要及时地把他们编入一个党的小组或支部,这样会更加便于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也便于党员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摘编自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党务知识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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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李小标 责编/刘文韬 编辑/白梦洁 制作/白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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