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4版)
二、行业专用释义
特别说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根据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章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oCreation Grass Co, Ltd.
注册资本:3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强翔
成立日期:2004年1月16日
住所: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66号
邮政编码:223001
联系电话:0517-8519 6088
传真号码:0517-8519 6059
互联网址:http://www.ccgrass.cn
电子信箱:zhengquanbu@ccgrass.cn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股份公司设立
(一)设立方式
共创草坪是以共创有限截至2017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具体过程如下:
2018年1月20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天健审[2018]177号),截至2017年11月30日共创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8,581.25万元。
2018年1月26日,国融兴华出具《江苏共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制公司所涉及的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18]第590003号),截至2017年11月30日共创有限净资产按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为47,176.35万元,较账面值增值8,595.10万元,增值率为22.28%。
2018年4月22日,共创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由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截至2017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8,581.25万元折合股本36,000.00万元,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余2,581.2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日,共创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2018年4月22日,天健会计师对前述出资情况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第118号),确认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股本合计36,000.00万元,全部为净资产出资。
2018年4月22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议案。
2018年5月7日,公司取得淮安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80375795608X5。
(二)发起人情况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上述发起人具体情况参见本章之“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改制设立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发起人为王强翔和百斯特投资。
王强翔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改制设立前,王强翔除直接及通过创享管理间接持有共创有限股权外,还持有江苏泽远投资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耐美公司100.00%的股权、南京思佳文化有限公司80.00%的股权、徐州市共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98.00%的股权及共创置业50.00%的股权。
百斯特投资是公司股东王强众控制的一家投资公司。改制设立前,百斯特投资除直接持有共创有限股权外,还通过旗下控股公司从事农业、餐食加工、工程建设及融资租赁等业务。
(四)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系共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继承了共创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公司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包括人造草坪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以及子公司的股权,均为共创有限业务经营而形成。
公司主要从事人造草坪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整体变更设立前后,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六章 业务和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变化情况”。
(五)发行人成立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在公司成立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六)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之间的联系
公司系共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变更前后公司的业务流程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业务流程的具体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六章 业务和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七)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
在生产经营方面,公司拥有完整的产供销体系,自成立以来始终能够保持业务独立运营。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采购、销售等方面存在少量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七章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八)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公司系共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承继了共创有限的全部资产,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境外注册商标商标权人的名称变更手续均已完成。具体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六章 业务和技术”之“五、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情况”。
三、发行人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
1、2004年1月共创有限设立
(1)设立情况
2004年1月,王强众、王强翔等人共同发起设立共创有限。其中:王强众以货币出资104.01万元,以实物(纺织机1台)出资828.02万元;王强翔以实物(经编机2台、草坪机1台)出资349.60万元;陈金桂以实物(草丝27,370千克)出资68.53万元;吴玉荣以实物(草丝36,274千克)出资161.84万元;共创设备以土地使用权出资488.00万元。
上述实缴出资的实物资产中,机器设备和存货草丝作价系根据淮安国信于2003年12月31日出具的以2003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淮国信评报字[2003]第133号);土地使用权作价系根据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12日出具的以2003年6月11日为基准日《土地估价报告》(苏信(楚)[2003]地(估)字第045号)。
淮安国信对上述2,000.00万元实缴出资进行验证,并于2004年1月1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淮国信验报字[2004]第11号)。
共创有限于2004年1月16日取得淮安市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共创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2)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代持情况
共创有限设立时,陈金桂、吴玉荣所持股权实际系为王强众代持,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相应股权代持情况已在2009年2月还原,详见本节之“4、2009年2月股权转让”。
1)王强众选择陈金桂、吴玉荣,而非选择其他人作为代持人的原因
陈金桂是王强众多年的好友,并与王强众、王强翔共同创业,为共创有限设立时的员工。吴玉荣是王强众的亲戚。王强众与陈金桂及吴玉荣相识多年,相互间具有足够的信任,因此王强众委托陈金桂、吴玉荣代为持有共创有限股权。
2)吴玉荣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36,274千克草丝及陈金桂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27,370千克草丝实际由王强众所有的凭证或其它证据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王强众、陈金桂和吴玉荣作了相关访谈,该三方均确认:吴玉荣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36,274千克草丝及陈金桂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27,370千克草丝实际均由王强众所有。但因吴玉荣及陈金桂以实物资产草丝对共创有限出资发生于2004年,距今已时隔多年,王强众当时购买草丝的凭据已难以找到。
(3)公司设立时出资不足及后补足出资情况
2004年1月,共创有限设立,股东共创设备以其所持有的位于楚州区施河镇工业一区的面积为16,85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楚国用(2003)字第000352号)对共创有限出资。根据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12日出具的“苏信(楚)[2003]地(估)字第045号”《土地估价报告》,前述土地使用权于估价基准日2003年6月11日的价值为488.00万元。
2017年11月,国融兴华受共创有限委托对前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了追溯评估,出具了“国融兴华评报字[2017]第590030号”《江苏共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核实淮安市共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12日投入土地使用权价值追溯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2003年6月11日,共创设备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为332.83万元。
鉴于共创设备已于2009年5月注销,经共创有限股东会同意,王强翔作为共创有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2017年11月以货币资金向共创有限补足前述出资差额155.17万元。
2017年11月29日,淮安淮裕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淮裕验字[2017]第044号),对前述补足出资事项进行了验证。2019年3月26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关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历次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复核报告》(天健(2019)66号),对前述验资进行了验资复核。
出资差额补足时共创有限的主管登记机关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及其现有股东作出处罚。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共创有限设立时因土地使用权高估作价导致的出资瑕疵已得到补正,且其以出资瑕疵得到补正后的净资产额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未对发行人资本充实及合法存续造成影响;发行人及相关股东不会因该等出资瑕疵受到行政处罚,该等出资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亦不构成法律障碍;发行人及相关股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清晰产生不利影响。
2、2008年11月增资
2008年11月5日,共创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注册资本由2,000.00万元增至3,000.00万元,新增出资额由王强众、王强翔分别以货币资金缴纳500.00万元。
淮安信裕对本次增资进行了验资,并于2008年11月6日出具《验资报告》(淮裕验字[2008]第199号)。
共创有限于2008年11月17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淮安市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共创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3、2009年1月增资
2008年12月21日,共创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注册资本由3,000.00万元增至4,000.00万元,新增出资额由王强众、王强翔分别以货币资金缴纳500.00万元。
淮安信裕对本次增资进行了验资,并于2008年12月22日出具《验资报告》(淮裕验字[2008]第222号)。
共创有限于2009年1月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淮安市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共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4、2009年2月股权转让
2009年2月20日,共创设备与王强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共创设备将所持有的共创有限488.00万元出资额以1元/1元出资额转让予王强翔;公司股东吴玉荣、陈金桂分别与王强众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吴玉荣、陈金桂将所持有的共创有限161.84万元及68.53万元出资额以1元/1元出资额转让予王强众。同日,共创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共创有限于2009年2月25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淮安市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吴玉荣、陈金桂与王强众的股权转让系王强众被代持股权的还原,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方均对代持及还原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代持还原的真实性,根据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查询到的共创有限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王强众、吴玉荣及陈金桂的访谈记录,王强众在共创有限设立时委托吴玉荣及陈金桂代为持有的股权已于2009年2月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还原,王强众已分别与吴玉荣、陈金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吴玉荣、陈金桂分别持有的共创有限4.05%、1.71%的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王强众名下,股权代持关系已解除。各方对前述股权不存在纠纷,代持人过去没有、且未来不会对前述股权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如上述股权代持还原按照股权转让测算应纳税金额,根据共创有限2008年的审计报告,共创有限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为1.2元,按此测算,吴玉荣及陈金桂分别转让予王强众的161.84万元及68.53万元出资额所涉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6.47万元及2.74万元。
鉴于吴玉荣、陈金桂的上述股权转让系还原代持的股权,王强众未实际支付转让款,吴玉荣、陈金桂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因而,不存在应缴税款。根据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的证明:确认未发现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欠缴税款的情形。
对此,王强众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因本次代持股权还原导致吴玉荣及陈金桂被税务机关追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或相关的滞纳金、罚金等,该等税款及任何可能产生的费用将由王强众承担。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共创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5、2009年4月增资
2009年4月7日,共创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注册资本由4,000.00万元增至5,000.00万元,新增出资额由王强众、王强翔分别以货币资金缴纳500.00万元。
淮安信裕对本次增资进行了验资,并于2009年4月8日出具《验资报告》(淮裕验字[2009]第058号)。
共创有限于2009年4月2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淮安市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共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6、2010年6月第四次增资
2010年5月26日,共创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注册资本由5,000.00万元增至20,000.00万元,新增出资额由王强众、王强翔分别以货币资金缴纳8,000.00万元、7,000.00万元。
淮安信裕对本次增资进行了验资,并于2010年6月3日出具《验资报告》(淮裕验字[2010]第097号)。
共创有限于2010年6月4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淮安市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共创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7、2013年1月股权转让
2013年1月12日,共创有限股东王强众与王强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强众将所持有的共创有限4,662.40万元出资额以1元/1元出资额的价格转让予王强翔。同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前述股权转让。
共创有限于2013年2月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淮安市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共创有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强翔,其股权结构如下:
8、2014年7月减资
2014年5月4日,共创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注册资本由20,000.00万元减至10,000.00万元,王强翔和王强众根据股权比例分别减少出资额7,000.00万元和3,000.00万元。
2014年5月8日,共创有限在《江苏经济报》上对上述减资事宜履行了债权人公告程序。
共创有限于2014年7月1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淮安市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天健会计师对本次减资进行了验资,并于2018年4月20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117号)。
本次减资完成后,共创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9、2018年2月股权转让
2018年2月6日,共创有限控股股东王强翔分别与王强民、王强众及创享管理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共创有限股东王强众分别与百斯特投资、葛兰英、王淮平及创享管理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日,共创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
具体股权转让情况如下:
共创有限于2018年4月1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淮安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共创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10、2018年4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8年4月10日,共创有限股东王强民与马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强民将所持有的共创有限491.75万元出资额以1元/1元出资额的价格转让予马莉。同日,共创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
共创有限于2018年4月13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淮安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共创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11、2018年5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详见本章之“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股份公司设立”之 “(一)设立方式”。
本次整体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二)发行人历次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1、设立以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自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未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2、其他资产收购情况
2016年,考虑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增强业务独立性,共创有限现金收购王强翔全资控制的耐美草纤维的经营性资产,包括:存货、设备、土地和房产,承接了耐美草纤维的员工和业务,前述收购构成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具体情况如下:
(1)耐美草纤维基本情况
耐美草纤维设立后,主要从事人造草丝的生产和销售,其所产草丝几乎全部供应给共创有限作为生产人造草坪的原材料。资产收购及业务整合后,耐美草纤维不再从事具体业务,并于2018年12月28日完成工商注销。
(2)具体过程
存货及机器设备转让:2016年3月,共创有限与耐美草纤维签署《资产收购协议》,按照账面价值作价1,610.74万元受让耐美草纤维的存货及机器设备,并于2016年5月完成资产交割。
人员承接:2016年4月,耐美草纤维员工与耐美草纤维解除劳动合同,随即与共创有限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当月开始在共创有限领取薪酬。
业务承接:自2016年5月起,耐美草纤维不再从事任何业务,其采购渠道及生产业务均由共创有限承接。
房产及土地转让:2016年8月,公司与耐美草纤维签订《不动产转让协议》,按照江苏同方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出具的《房地产价值咨询价报告》(苏同方[2016](淮房)(咨)字第0035号)确定的评估值907.16万元(评估基准日2016年7月14日)受让耐美草纤维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11月,前述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完成过户。
本次业务合并的基准日为2016年8月31日,合并前后各方均受王强翔控制,且控制时间均超过1年以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构成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因此编制财务报表时假设该业务合并在报告期前已经完成,追溯合并了耐美草纤维2016年1-8月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收购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2016年3月12日、2016年3月28日,共创有限分别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收购相应议案。
(4)对发行人的影响
共创有限收购耐美草纤维的主要资产,有利于完善业务体系、增强盈利能力;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提升运营效率;有利于优化治理结构、加强规范运作。
共创有限收购耐美草纤维的主要资产,未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按照本次发行上限40,090,000股计算,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及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及在公司的任职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仅有7名直接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三)公司股东性质
公司不存在国有股东、外资股东及战略投资者股东持股情况。
(四)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股东之间关联关系如下:
除此之外,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鉴于王强众持有百斯特投资50%股权,任百斯特投资执行董事、总经理,王强众之配偶葛兰英持有百斯特投资20%股权,任百斯特投资监事,王强众之子王淮平持有百斯特投资30%股权,且三人为直系亲属关系,并均直接持有公司部分股权,因此王强众及其控制的企业百斯特投资、王强众的配偶葛兰英、王强众之子王淮平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32.46%的股权。
(五)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具体请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重大事项提示”之“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上市锁定期满后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五、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情况
(一)公司的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人造草坪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全球生产和销售规模最大的人造草坪企业。根据AMI Consulting发布的全球人造草坪行业数据,按销量口径统计公司2019年全球市场占有率达15.00%。
公司自设立以来始终致力于深耕人造草坪行业,经过十余年不懈努力,从一家规模较小的地方企业成长为人造草坪行业的全球龙头企业。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年产5,040万平方米人造草坪的生产能力,越南共创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逐步建成投产,进一步拉开与竞争对手的产能差距。公司拥有一支在高分子化合物材料、工艺流程设计等方面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在人造草坪行业新技术、新工艺领域进行了前瞻性的研发布局。公司已建立起全球化的销售网络,产品远销美洲、欧洲、亚洲、大洋洲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是国家标准《体育用人造草》(GB/T 20394-2013)的起草单位,是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人造草专业委员会第一届主任委员单位。
公司雄厚的技术实力、良好的供应能力和优异的产品质量获得市场的高度认可。截至2019年末,公司是FIFA(国际足联)7家全球人造草坪优选供应商之一,同时还是World Rugby(世界橄榄球运动联盟)8家全球人造草坪优选供应商之一、FIH(国际曲联)11家全球人造草坪优选供应商之一。公司运动草产品应用于英国切尔西足球俱乐部、希腊奥林匹亚克斯足球俱乐部、FIFA U17世界杯、第28届及第29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上海卢湾区体育中心、清华大学、厦门大学等众多国内外专业俱乐部、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校场地。此外,公司休闲草产品与Polyloom公司、Syn-Turf公司、Tuff Turf公司等专业的休闲草铺装或批发龙头长期合作,产品已进入法国安达屋集团、法国家乐福集团、澳大利亚Bunnings Warehouse等众多全球或区域的连锁建材超市。
(二)公司的主要产品
公司人造草坪产品分为运动草和休闲草两类。运动草方面,公司可生产高耐磨度、高回弹性能、高拔脱力以及抗老化的产品,可应用于足球、曲棍球、橄榄球等不同运动场地。休闲草方面,公司可生产不同外观、不同颜色,具有优质耐候性、防褪色性和环保的产品,可满足客户居家、商业场所等各种定制化场景。
1、运动草产品
运动草用于运动场地的铺装,目前运用最广泛的为足球场,此外还包括橄榄球场、曲棍球场、网球场及多功能运动场等。
运动场地铺装最终为运动草坪系统。除公司生产的运动草外(即下图的草丝和底布),运动草坪系统还包括填充物(包括橡胶颗粒、填砂等)、弹性垫等部分,具体如下图所示:
公司运动草产品主要应用场景如下:
运动草主要强调产品的耐磨性、回弹性能、拔脱性能、抗老化性能(抗紫外线和耐候性),以保证良好的运动体验和较长的使用寿命。
运动草的草丝高度较高,一般为直丝单织。
2、休闲草产品
休闲草用于休闲景观场地的铺装,主要运用于住宅景观,此外还包括商业办公、市政绿化、展会等不同场景。
休闲景观场地铺装最终为休闲草坪系统。与运动草坪系统不同,休闲草坪系统一般填充物仅包括填砂(保证草丝直立),且并无弹性垫部分,具体如下图所示:
公司休闲草产品主要应用场景如下:
休闲草强调产品的美观、定制化、抗老化性能(抗紫外线和耐候性)、环保性能,对产品的运动性能和使用寿命要求一般低于运动草。
休闲草的草丝高度相对较低,一般为直丝和曲丝混织。
六、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一)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
1、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
2、行业内主要竞争对手
参见本章节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之“(二)行业竞争格局、主要壁垒和供求状况”之“3、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领先的市场地位和权威行业认证打造公司品牌优势
公司是全球产销规模最大的人造草坪生产企业。自2011年开始,公司连续9年人造草坪销量位居世界第一。根据AMI Consulting发布的全球人造草坪行业数据,按销量口径统计,公司2019年全球市场占有率达15.00%。
公司雄厚的技术实力、良好的供应能力和优异的产品质量获得市场的高度认可。公司是FIFA(国际足联)7家全球人造草坪优选供应商之一,还是World Rugby(世界橄榄球运动联盟)8家全球人造草坪优选供应商之一、FIH(国际曲联)11家全球人造草坪优选供应商之一。
长期领先的市场地位和多家国际权威体育组织给予的认证,使得“共创”品牌在全球人造草坪行业及下游客户群体中拥有较高的声誉和知名度,为公司业务拓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持续提高的技术水平和稳步扩张的生产能力保证公司产品优势
公司拥有健全的内外部研发体系,研发机构的组织设置和研发制度的配套执行保证了公司在行业内的研发优势,具体体现在研发团队和技术储备方面。
在研发团队方面,公司拥有一支在高分子化合物材料、工艺流程设计等方面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在人造草坪行业新技术、新工艺领域进行了前瞻性的研发布局。公司研发人才基础既保障了公司目前产品开发与市场开拓的有效性和高效性,也为公司保持行业龙头及标准先行者地位奠定了稳固的基础。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研发人员280名,已取得授权专利共29项,其中发明专利11项,实用新型专利18项。
在技术储备方面,公司研发团队经过多年探索和积极实践,在人造草坪材料和生产工艺研究领域硕果颇丰。目前公司自主研发的在研产品,部分性能指标已远高于行业最权威的FIFA Quality Pro标准,新型可回收人造草坪产品逐步开始销售。
此外,公司具备全球领先的产能,配套研发流程,可实现新产品、新技术的迅速落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年产5,040万平方米人造草坪的生产能力,保证了新产品可以迅速投入量产,取得市场先发优势,进一步拉开与竞争对手的差距。
3、广泛稳定的客户网络和行之有效的销售模式保证公司销售优势
公司设立了国内业务部、国际业务部负责境内外产品的销售,建立起全球化的销售网络,积累了一批了解国外风土人情、商业管理并熟悉业务的国际业务人员,形成了同行业企业短时间内难以超越的营销体系优势。截至2019年12月末,公司拥有销售人员182人,产品远销美洲、欧洲、亚洲、大洋洲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下转C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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