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及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效能,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定义
货币资金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按其存放地点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直接、间接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的公司、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各子公司”,总公司和各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合伙企业统称为“集团”)的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集团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付、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原则与依据
第五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实施资金预算制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的规定。
(一)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资金预算,对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起指导性作用。
(二)公司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工作计划,编制月度资金预算,是公司月度资金管理的指令性标准。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设资金管理出纳岗,负责收集和各部门的月度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公司的月度资金预算,提交公司月度工作会议讨论批准。
第七条 批准后的月度资金预算是公司下月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部门总监、财务总监、总经理共同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办理。
第八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经过审批的授权制度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
第二章 库存现金
第十条 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但不包括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
第十二条 财务部是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的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部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十四条 现金收入要当天入账。
第十五条 现金收入须由会计人员开出收据,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出纳清点现金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第十六条 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和公司制度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
第十七条 库存现金的适用范围:
1、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2、结算起点(1000元含)以下的零星开支。
3、奖励及营销团队的业绩提成。
4、经总经理签批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为了认真执行有关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并保证公司费用开支,公出借款和零星医药费报销等业务使用现金。
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用或私借公款,凡因公需要借用现金,按照本制度借款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应该按不同的币种,设现金日记账,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负责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提取和保留现金,库存现金限额需要变动时,必须报经开户银行批准,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暂定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严禁存放大量现金。
第二十三条 提取现金在五万元以上时,应有两人同往。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三)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四)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五)利用账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六)将公司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七)设立“小金库”或保留账外公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主管经理月不少于4次,部长月不少于1次,月末盘点必须有经理或部长协同出纳一起完成。所有盘点要填制书面的现金盘点表。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它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
(一)公司银行账户由财务部根据需要提出,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开设和使用。
(二)公司只开设一个基本户,不得在同一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开设银行账户。按时进行账户年检。
(三)公司银行账户只供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二十八条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专用章和个人章由部长和出纳分别保管,不准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并做好书面交接工作。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三十条 银行操作员、审核员U盾分开保管。出纳员保管操作员U盾,经理保管审核员U盾;网银付款由出纳员在网上银行制单,经理审核。
第三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经理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部长处理。ERP结账前,经理核对账簿各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一致。
第三十二条 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进行收付结算。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支票领用登记制度。财务部出纳必须设置支票领用登记簿,登记支票领用的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作废支票要求支票头、支票齐全,并加盖作废章作为档案保管,财务部长按月进行核对。
第三十四条 对于确实无法填写支票金额的,在签发支票时,除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外,必须注明日期、用途和以大写金额书写的限额,以防止超限额使用或银行账户出现透支。同时还必须在签发支票时填写收款单位,个别确实无法填写收款单位的小额支票除外。
第三十五条 支票领用后,应在5天之内报销,以便财务人员及时核对银行存款。支票如在5天之内没有使用,应及时将未使用支票交回财务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第三十七条 出纳员及时从银行柜台取得带红章的银行回单,保证凭证装订前银行回单齐全。
第三十八条 出纳员根据银行要求按月或季度和银行核对余额,并取得、保管银行对账单。每月导出个银行账户流水、自己保管并同时发送部长保管。每三个月打印加盖银行印章的纸质各银行流水并存档保管。
第六章 资金报告
第三十九条 出纳员向部长、财务总监、总经理报送报表:
(一)工作日9点前,资金日报表(表明刚性支出)、本日资金支付明细申请表。
(二)每周六下班前,下周资金计划、下周刚性支出明细表、上周资金计划支付完成对比表。
(三)每月1日,资金月计划、资金刚性支出明细表。
(四)每月3日,上月资金计划支付完成对比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以前相关规定、制度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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